賣厝阿明/注意避開!房仲業者的6大NG行為

房仲業者式意圖。 圖/ingimage
房仲業者式意圖。 圖/ingimage

隨著房地產市場迅速的發展,仲介服務需求與日俱增,而房仲作為房地產市場的要角,在房屋買賣和租賃等都提供相當重要的服務。

然而在需求量大的狀態之下,缺乏有效的管理及正確觀念的培訓,導致部分房仲業者出現不良行為,不僅讓同業產生負面影響,還會讓消費者十分困擾。

以下阿明整理出6大令人頭痛的房仲NG行為,學習防範也讓同業們可以避開不良小手段,讓我們一起看下去吧!

刻意隱瞞瑕疵屋

房仲為了快速成交,無所不用其極,但當為了快速完成交易,而刻意隱瞞房屋存在的瑕疵,讓消費者在購屋後才發現瑕疵存在,這樣的行為就會有很大的問題!

在我們10大中古屋交易糾紛Q&A有提到,以目前市面上最常見的重大瑕疵包含隱瞞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等問題,會直接影響購物者意願資訊。

而業者的刻意隱瞞導致消費者在不清楚狀態之下購買,進而產生財產損失,發生糾紛之後通常會依個案狀態不同而採取不同方式處理,一般來說會透過民法(上法院)、公平交易法(申訴)以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主關機關)等,由個主管機關監督與裁處。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23條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從業人員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詳實記載該標的物狀況,並持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之相對人解說,且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我們發現,部分房仲在簽訂委託銷售與要約斡旋相關契約時,並沒有詳實提供相關合法文件(產權調查/實價登錄行情),這部分是房仲業者跟消費大眾都應該特別注意的地方.

遞名片搶同行客戶

相信房仲業者遇到同行搶客戶一定會很頭大,畢竟房仲的主要收入就是來自於房屋成交總價的服務費。過去就曾發生A家業者帶看房屋,待結束後B家業者遞名片給客戶而引發衝突,雙方大打出手甚至還上新聞的鬧劇。

當遇到同業的搶客戶只能防之又防,難以完全避免。努力工作但千萬別忘記以和為貴,若是因為衝突損傷公司形象,而可能讓自己造成懲處那就得不償失。

特別叮嚀房仲業務同仁,不管買方還是賣方,只有是靠自己經營來的客戶,才會是房仲業務長遠經營的永恆資產。

過度騷擾屋主求委託個資法

要取得屋主委託房仲才得以開始尋找買家,也因此在售屋期間常會有房仲尋求委託機會,這也衍伸出過度騷擾屋主等問題,慶幸的是這並不是沒有解法。

在準備賣屋之前,可先至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或是前往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台申請不動產權狀地址隱匿,在未申請地址隱匿前,權狀上都會明確標示出房屋地址,而這也可能造成外流,導致騷擾等情事發生。

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台:https://dc.land.moi.gov.tw/

若在申請完地址隱匿後,仍不斷接到委託請求電話造成困擾,主要申訴管道包含:申訴該房仲總部、向地政局申訴、違反個資法可提告等方式。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向地政局申訴,只能針對晚上9點後開發案源等一事來申訴。依「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21條:不動產仲介業及不動產經紀人員不得在夜間9點以後開發案源。違者最少可罰6萬至最高30萬元整。

偽裝假買方約看房

房仲業時常會發生同業為了搶案,而偽裝成價買方約看房,不但可以獲得更多房屋及同業資訊,也可以探聽到具體賣屋地址,方便開發。

目前現行的破解之道要避免同行假裝買方,主要會多多蒐集同行名片並將其聯絡資訊存在數據庫,例如電話簿、公司資料庫等,查詢到同業便可避免掉。

拿走同業廣告品貼個人廣告

房仲招數五花八門,就曾經發生許多房仲破壞同行廣告看板,甚至還會拿取其他同業廣告用品,例如:酒精瓶、水瓶等再自行換上個人廣告,除了會傷害個人與所屬品牌形象,還會造成同業間互相惡意經競爭的態勢,這樣真的不好。

宣導一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二條:經紀業應堅持公平交易及誠實信用的準則,SO自己的水,自己買好,自己的廣告用心做嘿。

誘導購買/賣屋或簽約

這是一個頭疼的問題,當房仲采取誘導性的言語或行為來引導消費者以不符市場行情來買賣房屋以獲取成交,在目前現行法規是很難去以法律來制止這個行為,因房仲業者提供的契約屬於「私契」,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私法關係中,個人的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非國家及其他外力所能干涉(除非房仲本身是屋主跟你簽訂買賣契約,否則,消費者很難在這類型交易行為,得到完全充份保障)。

因此,當買賣房屋時千萬不要因為急於一時,被房仲話術左右後直接簽約,簽訂合約前務必做足功課,包含在簽約前先親自查詢實價登錄系統,了解你要購買的物件,近半年內內成交行情與移轉頻率,如果你有貸款額度問題,建議請有往來的銀行協助估價(需要有完整地址/門牌),除了避免買到不符合市場行情的房價,更可以瞭解買房後續資金運用問題。別被話術沖昏頭,謹慎行事為上!

為了提高房屋銷售速度,部分業者做出不好行為影響整體房仲業者評價,實在得不償失,合格的房仲業者除了應善盡調查與誠實告知客戶的義務之外,在與同業兼得良性競爭上更應秉持踏實經營客戶原則,讓房仲業以善的方向永續正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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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厝阿明小檔案: 創作團隊:賣厝阿明知識+ 執行長:李國興 著作:《一圖秒懂1+2》、《房事Q&A》、《台灣厝買賣文化寶典》、《房事辭典》、《風水世家》 臉書粉專:「賣厝阿明」 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 官方網站:賣厝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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