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下不來被建商沒收366萬!買方提告吞敗 何世昌點:敗筆在少簽1張切結書
金龍掌中泣,相煎何太急。從新聞報導上看,似乎是建商給的貸款時間太短,凌女未能在期限取得貸款而被建商沒收違約金。
「怎麼有建商如此逼人?」因為在央行祭出嚴格限貸令後,多數建商會給承購戶更多時間申辦房貸,很少見到取得使用執照後要求承購戶必須在20個工作天內完成銀行貸款的情況。
在好奇心驅使下,我翻看判決書後,把時間順序與兩造相爭關鍵因素條列出來。
以下內容均引用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68號。
2023年6月30日:凌女簽約購買新竹新埔建案「壹山」二期F10戶,成交總價為3,665萬元。
2025年9月25日:「壹山」二期取得使用執照。
2025年9月26日:建商寄發銀行貸款通知書予凌女,通知凌女於「20個工作天」(註1)內「自洽貸款」(註2)。依通知書約定,扣除例假日後,最晚應該在2025年10月30日完成貸款。
「註1」工作天是指扣除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以及如颱風假等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後的日子。
「註2」自洽貸款的意思是不與建商指定配合銀行貸款,而是由承購戶自行接洽銀行申辦貸款)
2025年9月30日:凌女收到建商通知書。
2025年10月30日:凌女未完成申貸。
2025年11月底:玉山銀行回覆凌女,拒絕承作貸款。
「凌女主張」因央行政策關係,玉山銀行於11月底通知不願承接本件貸款。
2025年12月1日:
兩造爭議:
「凌女主張」建商同意延長貸款期限1個月。
「建商主張」已告知凌女必須簽署「延後過戶切結書」,始同意延長貸款期限為1個月。
「法院經查」凌女於12月1日向建商表示會簽署「延後過戶切結書」,但直至12月8日,凌女仍未簽署「延後過戶切結書」,建商便將延長貸款期限改為3日內。
2025年12月2日:建商寄發逾期通知書予凌女,要求凌女於「1個月內」完成申貸手續。
2025年12月11日:因凌女未簽署「延後過戶切結書」,建商再次寄給凌女逾期通知書,要求「3日內」完成申貸手續。
「凌女主張」建商同意延長貸款期限1個月,不應擅自改為3日內。
「法官見解」此時改變貸欺期限,並不影響原契約內約定「20個工作天」完成貸款之規定。
2025年12月26日:
「凌女主張」新竹三信已同意核貸,建商不應沒收違約金。
「法院經查」
原告配偶詢問:「所以現在已經確定可以核貸嗎?那個成數」
新竹三信員工表示:「應該是說我現在徵信完成了嘛…正常來說,徵信完成之後,應該就是照我徵信那時候的條件了,對那因為我可以提到說,因為我也是怕她說如果萬一,你們這個就是沒有成」
法官認為,上述對話紀錄只能推認新竹三信「核貸之可能性」,並不足以證明「完成申貸手續」;所謂申貸手續包括金融機構之估價、確定核貸金額、對保等程序。
從判決內容來看,建商給凌女的申貸時間,從2025年9月26日寄發通知書與同月30日凌女收到通知書起,再延至11月30日。在貸款量能緊繃的環境下,兩個月時間並不算長。凌女主張是央行政策影響,應該有其可能。
不過,凌女告知貸款問題後,建商同意可再延至12月底,其實有誠意給更長時間;唯前提是凌女須要簽署「延後過戶切結書」,而凌女逾期未簽,這裡可能是讓建商心情不美麗,轉而沒收違約金的關鍵。
判決書內容並未提到凌女為何不願簽「延後過戶切結書」,法官認為建商沒收違約金有據。然而,凌女於此期間持續向銀行申辦貸款,與惡意違約情況不同,所以把違約金從15%降至10%、即366萬5,000元。
我是覺得,現在申辦銀行貸款確實曠日費時,建商、消費者兩造要相互體諒。建商可以酌情給承購戶更長的申貸時間,但承購戶也應該上緊發條,如果誤以為建商可以讓你一拖再拖,那就要花錢繳學費了。
◎本文獲 何世昌 授權(來源出處),嚴禁未經同意擅自轉載、重製或改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