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公益出租房地 不能享優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出售公益出租的房地,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稅務局說明,出售公益出租之的房地,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民眾在申報時要特別留意。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無論是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一至四項「一生一次」或同法條第五項「一生一屋」規定,應分別符合出售前一年或前五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限制,即使房地出租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仍屬供出租使用,不符前述規定,應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仍會辦理清查,如查獲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會依房屋使用情形按一般用地稅率重新核算土地增值稅,並補徵土地增值稅差額稅款。稅務局表示,請民眾要如實申報土地增值稅,避免造成事後補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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