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房東收房客違約金 需要申報嗎?
![新北市租賃公會首席副理事長張惠山(右)。 圖/張惠山提供](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4/09/26/0/30610709.jpg&x=0&y=0&sw=0&sh=0&exp=3600&w=948)
許多人心中都有房東夢,但是當包租公、包租婆的大家記得,出租房屋除了報租賃所得外,還有一項報稅容易被忽略而被追稅、罰款!
新北市租賃公會首席副理事長張惠山提醒民眾,根據《所得稅法》綜合所得中的「其他所得」來說,這個項目包括了各種所得以外的收入項目。
我們最近承辦的案件發生一種狀況,有些房客因為工作狀態不好,導致部分房客因種種原因提前終止租約,導致房東需要扣除押金來當違約金。這時候就有房東對於沒收押金後應申報的項目產生疑慮。主要是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違約金並非完整租金收入,所以應該列為「其他所得」,而且房東因收到這筆違約金前也會支付一些必要費用(像是訴訟費、信函費等),也可以從其他所得中扣除。
張惠山提醒大家,還有一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如果房客逾期未付租金,房東選擇中途解約並沒收押金來彌補,這時候收回的押金就視同房租,需要併入「租賃所得」當中。
國稅局也提醒,綜所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的收入,依規定列報租賃所得。若沒有辦法提供費用證明文件,可以按照財政部公告的費用率43%來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感謝新北市租賃公會張惠山知識分享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1281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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