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事辭典/馬路屬公設用地 不可私自停車、放雜物佔用
![房市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鄭惠仁攝影](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2/04/17/realtime/16617805.jpg&x=0&y=0&sw=0&sh=0&exp=3600&w=948)
(阿明帶著花小豆兒在住家附近散步,走著走著看到一位婆婆搬盆栽到馬路上。)
阿明跟婆婆說怎麼可以搬雜物到路上,萬一小朋友撞到怎麼辦?婆婆回說這裡又沒有人在用,我為什麼不可以放盆栽!
(阿明低頭向花小豆兒機會教育)
馬路這裡是公共的設施,不可以私自佔用防礙行人和車輛哦。
簡述:公設用地全名公共設施用地。包含道路、公園、綠地、學校、河道、其他公用事業等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屬公有。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程序及第42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不論取得興闢與否或是否供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者,均稱之為公共設施用地。
一、公設用地遺產稅:無
二、公設用地贈與稅:無
三、公設用地土地增值稅:無
四、公設用地地價稅:
1、道路–免徵。
2、學校–免徵。
3、公園–10‰、50%~70%。
4、體育場–10‰、50%~70%。
5、停車場–10‰。
五、所得稅:(所得税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所得税法第4條之4)
現制移轉免稅,但自105年1月1日起倘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 應依相關規定課税。
公設用地小常識
公共設施用地係將來需用之土地,在目前未需用前,預先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之使用,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前,其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為彌補其使用受到限制,稅法上給予若干優惠。
文章授權來源:《賣厝阿明》官網
影片授權來源:《賣厝阿明》官方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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