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新賣新 不符重購退稅
換屋族可善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優惠,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應留意適用要件,若購入房地旋即出售、「買新賣新」,恐不符「重購」定義,將難以說服國稅局同意重購退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須符合三大條件。
首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兩年內;其次,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應在出售及重購房屋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第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此外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重購房地若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國稅局表示,重購自住房地合一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機制,是為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以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為限,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此外配偶之間,一位出售自住房地,另一位重購房地者,也可適用。
國稅局舉例,納稅人甲君的配偶在2021年4月間取得自住房地A屋,後來在2022年12月間甲君再購入其他房地B屋,旋即在2023年2月間出售B屋,兩屋均設有戶籍。
甲君在辦理申報時,自行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但國稅局認為,甲君購買B房地後立即出售,「買新賣新」的情況與「重購」自住房地政策目的不符,再加上甲君實際持有B屋僅兩個多月,查調B屋水電費資料後,難以認定甲君有實際居住使用,國稅局最後不准認列重購扣抵稅額,並補徵稅額。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B兩屋皆設有戶籍,國稅局應同意核認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但經國稅局駁回復查申請。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在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如欲申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除須設有戶籍外,尚須有實際居住事實,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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