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林右昌:加速公有房地參與重建效率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為利公私合作及推動危老重建,這次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3種例外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適用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將大幅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3/11/10/realtime/27045187.jpg&s=Y&x=36&y=88&sw=3464&sh=2309&exp=3600&w=948)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為利公私合作及推動危老重建,這次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3種例外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適用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將大幅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
依規定危老重建的推動,須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現行危老條例並無類似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定有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的規定,以致重建計畫範圍內,
如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情形,公有財產必須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程序規定,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時效。
這次修法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3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重建,並增訂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
林右昌表示,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重建的彈性,這次修法明定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來辦理,如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比例,以保障公有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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