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我想把房子賣了,但是房客不搬我該怎麼辦?
我想把房子賣了,但是房客不搬,我該怎麼辦?
俗話說“請神容易送神難“!阿惠年紀大不想當房東了,想等最後一個房客租約到期後,就把房子收回來自己住。誰知道租約到期後,房客卻用各種理由不肯搬出,阿惠好說歹說讓他下個月搬走,但房客依然賴著不走。阿惠不想再續租給這名房客,但也沒辦法將房客趕走,到底該怎麼辦才好呢?
關於房客遲遲不退租的情形,常常有許多房東上網求助,阿明最常看到網友建議採取強硬的作法,像是斷水電、換大門鑰匙等等,只不過這些作法已經算是違法了!其實房東想拿回自己的房子,還有其他合理又合法的方式哦!那到底房東該怎麼做才能順利地將房客請出門呢?
詳細解答:
一、到期未續約,引發下列二種情況:
房客在租約到期後,若未與房東續約卻續住的話,會出現二個情況:
1.公證租約,可以請法院強制執行:若合約在簽訂完後經過法院公證,將來任一方違約,他方可以免透過上訴程序,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發公文通知房客離開房屋。
2.未公證租約,變不定期契約:若合約是沒有經過公證的合約,而房東在契約到期後也未與房客簽訂新契約的話,房東與房客的關係將變成“不定期契約“。法源來自《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意思就是強制將“定期契約“轉換成“不定期契約“。這樣的情況下,要和房客解約就會變得比較麻煩,但仍然有辦法,例如像阿惠要把房子收回自住的情況,就可以依《土地法》的規定要回房子。
二、不定期契約,可用《土地法》解法:
根據《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者,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收回房屋(僅限不定期契約適用):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綜上所述,阿惠可依《土地法》第100條第1項的規定,寄發存證信函,告訴房客要將房子收回來自住,並約定相當期限,請房客在期限前搬家走人,否則就要上法庭調解。最後我們來談談要如何預防“不定期契約“的誕生,除了公證外,其實還有其他的方法哦!
三、預防產生不定期契約的應注意事項:
1.契約到期前,提前通知房客搬走
提前一個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房客,契約即將終止,請房客在期限內搬走,否則將訴諸法律,一般房客通常怕麻煩,收到存證信函就會乖乖收拾房間了。
2.在合約上寫明“絕不續約“或“續租重新簽約“
如果房東有把房子收回來自住的計劃,最好在合約裡加註「租賃期限到期後,租賃關係自動消滅,絕不續租」的條款,並將合約公證,或者在契約寫明「若房客在租賃期限過後要求續住,必須重訂新合約」。
這些在簽約的時候就必須與房客溝通清楚,若房客不願意,房東也就能早點拒絕不適合的房客,避免後來的麻煩。以上這篇關於處理退租的資訊,希望有幫到你哦!
文章授權來源:《賣厝阿明》官網
影片授權來源:《賣厝阿明》官方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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