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夢碎!買6388萬竹北豪宅、舊屋賣不掉 解約慘賠600萬怒告房仲
新竹一對夫妻指控購買竹北新房,聽信張姓房仲承諾舊屋半年內可售出、實拿3900萬元,因而簽約購屋,不料舊屋遲未售出,最終無力履約,解約賠償600萬元,憤而提告求償。房仲否認保證售價及期限,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未能證明房仲違反受任義務,判決駁回求償。
這對夫妻主張,當時購屋預算約3500萬元、自備款600萬至800萬元。2024年妻子在網路看到竹北新屋,請房仲安排看屋,雙方討論先出售名下竹市舊屋,再購買新房。
夫妻指控,房仲明知其預算不足,仍遊說購買總價6388萬元的新屋,並承諾半年內售出舊屋,扣除費用至少實拿3900萬元。夫妻因此以4188萬元委託售屋,並簽約購買新房、支付640萬元。不料舊屋遲未售出,付款期限兩度展延仍無力履約,最終於2025年與賣方合意解約,賠償600萬元,遂控告房仲及公司未善盡風險告知與價格查證義務,求償600萬元。
張姓房仲及公司答辯,竹北房是原告妻子主動提供資訊並要求看屋,夫妻簽約前有充分時間評估財力,也知道房屋開價6600萬元。至於舊屋,他曾告知合理成交價約3600萬至3700萬元,超過4000萬元恐難出售,否認承諾實拿3900萬元或半年內售出。
房仲另表示,無法如期付款時,他曾協助將第二期款由500萬元降為200萬元並展延期限,解約則由夫妻自行委請律師協商,公司也已退還140萬元仲介服務費,認為並無疏失。
法院指出,竹北新屋是原告妻子主動要求看屋,出售舊屋籌措資金也是夫妻自行規畫,並非房仲安排兩屋同步交易。夫妻也未能證明房仲承諾舊屋實拿3900萬元或半年內售出,房仲所稱會「守住」期望價格,僅是盡力促成,並非保證。
法官認為,原告為購買竹北房屋而損失了大部分自備款,令人同感不捨。無奈當時恰逢央行打擊炒房政策、房市量能顯著緊縮,張姓房仲為兩屋買賣努力工作7個月,亦未獲得分毫報酬。若雙方於2024年12月發現舊屋開價不符市場行情,並及時降至3千多萬元的合理價位,新屋價款差額問題即可解決。原告所受損失與房仲違反受任義務或侵權行為無關,判決駁回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