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先贈與、小孩後買賣能避稅?地政士點「二親等房產移轉藏地雷」:金流不實恐遭補稅
父母逐年贈與現金給子女,等子女累積資金後,再由子女購買父母名下房屋,是實務上可能採用的財產移轉方式。
財政部也明確說明,父母可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贈與現金給子女,子女取得後可自行投資或置產。
不過,「先贈與、後買賣」並不是一套完成程序就能自動排除贈與稅的公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房產買賣,國稅局仍會檢視買方財力、實際付款與資金來源,確認整筆交易是否具有真實買賣事實。
重點一、二親等以內買賣 法律原則先以贈與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原則上以贈與論。
但買方如果能提出確實支付價款的證明,而且該筆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方,也不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來,就能依實際買賣事實審查,不必直接以贈與課稅。
常見範圍包括父母與子女的一親等血親,以及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姊妹等二親等血親。
重點二、國稅局看的不只契約 還要核對實際金流
親屬雙方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只能證明雙方有買賣約定,還必須有相符的付款事實。
國稅局實務審查時,可要求提供買賣雙方存摺、帳戶交易紀錄、匯款資料及其他資金證明,確認買方確實支付房屋價款。
因此,契約價格、銀行金流與買方財力必須能彼此對應。
重點三、父母可以逐年贈與 錢要真正成為子女財產
父母運用年度贈與免稅額將現金匯給子女,本身屬合法財產規劃。現金完成贈與後,即成為子女的財產,後續投資收益原則上也歸子女所有。
如果預先贈與的資金只是形式上進入子女帳戶,實際仍由父母控制,或相關資金流程出現異常往返,國稅局仍會依整體交易事實判斷。
北區國稅局也指出,二親等買賣是否涉及資金回流,須依個別契約及實際金流認定。
正式買賣時,子女依契約將房屋價款支付給父母,則屬正常買賣付款流程,不能單純因為款項匯到父母帳戶就認定為異常回流。
重點四、244萬元是每位贈與人的年度免稅額
現行贈與稅免稅額為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
計算方式是同一位贈與人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贈與給所有人的財產合計計算,而不是每一名子女各自享有244萬元。
例如父親同一年贈與兒子150萬元、女兒150萬元,父親當年度贈與總額就是300萬元。
父親與母親則分別計算,各自適用自己的年度贈與免稅額。
重點五、244萬元以下現金贈與 不等於二親等房屋買賣免申報
年度贈與總額未超過244萬元,原則上可免徵贈與稅;單純現金贈與在沒有辦理產權移轉等特殊需求時,通常也無須為取得免稅證明而另外申報。
但後續父母將房屋賣給子女,屬於另一筆二親等以內親屬財產買賣案件。
北區國稅局說明,出賣人應自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支付價款金流等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核;如果30日內尾款尚未付清,可先申報,再依國稅局要求補正後續交易資料。
因此,244萬元以下的現金贈與原則免稅,與日後二親等不動產買賣必須接受國稅局審查,是兩件不同的事。
重點六、賣得明顯不相當 價差也可能成為贈與
二親等買賣除了檢查付款事實,交易代價也涉及贈與稅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可視為贈與。
因此,親屬房產交易不能只靠有匯款紀錄就排除所有贈與稅問題。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與市場成交價格又是不同概念,不能單純以「成交價高於公告現值」作為交易一定不涉及贈與的判斷標準。
重點七、真實買賣經核認 可取得非屬贈與證明
二親等不動產交易完成申報後,國稅局會依契約、買方財力及價款支付情形進行審查。
確認買賣事實成立後,可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再辦理後續不動產移轉登記。
這項認定不只影響當下過戶,也會影響日後出售房地時的所得成本認定。
重點八、買賣與受贈取得 未來房地合一成本不同
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地,如果是出價取得且能提出成本證明,原則上以實際原始取得成本計算。
如果屬於繼承或受贈取得,成本原則上以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再按規定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認定。
北區國稅局也明確表示,二親等買賣經國稅局審核確認為真實交易,承買人日後出售時,取得成本可依國稅局審核的買賣價格辦理申報。
因此,把親子房屋移轉認定為買賣或贈與,可能直接影響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所得計算。
原先市場常見「受贈成本一定只有市價兩、三成」的說法並沒有統一法律依據,不同房地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取得時間及交易條件均不同,不能用固定比例概括。
二親等房產買賣掌握5件事
一、買方要有自己的財力,子女必須能證明具備實際購買能力。
二、價款要確實支付,只有買賣契約而沒有相符金流,無法單靠契約排除贈與認定。
三、資金來源要能證明,買方支付的價款不能由賣方貸與,也不能由賣方提供擔保取得。
四、年度現金贈與與房屋買賣要分開看,244萬元以下的年度贈與免稅規定,不代表後續二親等房屋買賣不必申報。
五、契約、財力、金流必須一致,二親等交易採實質審查,整套交易事實比單一文件更重要。
| 步驟 | 執行階段 | 關鍵審查與應備要件 |
|---|---|---|
| 01 | 父母合法贈與現金 | 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免稅額進行資產規劃。 |
| 02 | 資金真正歸子女所有 | 款項落入子女帳戶,無異常回流或父母實質控制情形。 |
| 03 | 子女建立財力與金流紀錄 | 累積完整銀行往來紀錄,具備實質購屋能力證明。 |
| 04 | 簽訂真實不動產買賣契約 | 確立買賣雙方合意,約定合理市場價格與付款條件。 |
| 05 | 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 | 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財產移轉。 |
| 06 | 實際支付價款並提金流證明 | 出示存摺、匯款單等實質付款憑據,非賣方借貸或擔保。 |
| 07 | 國稅局審核交易實質 | 嚴查金流相符性、買方財力及價格相當性,排除虛偽買賣。 |
| 08 | 核發非屬贈與證明 | 符合要件後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
| 09 |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至地政事務所完成過戶,確立取得成本以利未來房地合一申報。 |
情情提醒:二親等房產買賣的核心,不是把移轉形式做成買賣,而是從資金來源、付款到契約內容,都必須具有真實買賣事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資料查核至2026年8月17日。
嚴意情(情情來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本文為一般不動產及稅務制度整理,不構成特定個案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