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把租屋處拿來做生意 房東每月1.5萬元免稅優惠恐飛了
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就一定能享有公益出租人每月1.5萬元租金收入免稅嗎?中區國稅局提醒,關鍵還要看房客是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如果房客將承租房屋拿來營業,導致不符租補資格,房東原本申報的租金收入免稅額也可能被剔除,面臨補稅。
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房客居住使用,在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享每屋每月最高1.5萬元免納綜合所得稅優惠。
這項制度主要是透過租稅優惠,鼓勵屋主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增加租屋供給,並減輕弱勢及負擔能力較低民眾的居住負擔。
不過,房東想享有這項優惠,仍要留意房客資格。中區國稅局近期受理一件復查案件,有屋主在未確認房客是否取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資格的情況下,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公益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免稅額。
國稅局後續審查發現,房客承租房屋後實際供營業使用,並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因此房東也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免稅優惠。國稅局最後否准屋主列報租金收入免稅額,並核定補徵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屋主在簽訂租約及申報所得稅前,應先確認承租人是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以免原以為可以享有每屋每月1.5萬元免稅優惠,最後卻因資格不符遭剔除並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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