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幸妤送6千萬房但自扛房貸!專家嘆「法律不保護好人」:善用附負擔贈與自保
陳幸妤犯了全台灣人容易犯的錯
最近被陳幸妤圈粉了,但這篇與政治無關。言歸正傳,陳幸妤把房子贈與前夫而自己背貸款,這件事很多夫妻都會做。
尤其「囤房稅」課徵與名下第二屋、第三屋「限貸令」實施以後,夫妻間贈與房產情況更為常見,把房子送給愛人沒有問題,但問題是愛人可能離你而去。
婚姻未生變前,陳幸妤應該誤以為贈與先生的房子屬於夫妻「法定財產」,離婚後仍可以拿回一半。
我們要注意,有幾樣財產並不屬於「法定財產」,不可列入「夫妻財產差額分配」。
1.可證明的婚前財產。
2.婚內繼承、贈與所得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
千萬要注意,假如夫妻二人婚內共同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妻子名下,妻子於婚內將房屋贈與給先生,這間房子就從夫妻的「法定財產」變成先生的個人財產。
夫妻離異後進行「夫妻財產差額分配」時,不可以計入這間房產。
我們看過最令人遺憾的作法,是把「婚前房產」贈與給配偶,等於將房子拱手送人。
3.賠償款或撫慰金。常見的是工傷賠償款,屬於個人財產。
陳幸妤犯下的第二個錯誤,是房產贈與方式。她採用的是「無償贈與」,只把店面送給前夫,房貸還掛在自己名下。
贈與房產時,怎麼做對贈與者比較有利呢?
1.「贈與附有負擔」,最常見的作法是把房產、房貸一併移轉給受贈人。
這麼做的優點,一來是贈與人不必自己背房貸,二來可以省稅,因為贈與稅計算方式為財產扣除債務的「贈與淨額」。
例如贈與的房產是500萬元,並附有350萬元房貸,贈與淨額為150萬元。雖然夫妻免贈與稅,但若是父母贈與子女便可省下贈與稅。
2.「附有負擔之贈與」,雙方約定贈與房產附帶其他條件,比如說「必須維持婚姻存續」、「子女必須孝順父母」(羅列孝順條款)等等條件。倘若受贈人違反附帶條件,贈與人可以收回房產。
父母、爺奶送晚輩房子時比較常見「附有負擔之贈與」,長輩通常會要求子女與孫輩要盡孝(盡孝條件最好逐條寫清楚)、或同意自己住在房子裡直至終老,以及長輩離世前不得出售房屋等條件。
法律不是保護好人,而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台灣離婚率很高,不管你有沒有房子、有沒有打算結婚,略懂法律規範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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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昌
現職 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致力於房地產政策、市場銷售與全球不動產交易制度,提供顧問諮詢與品牌經營等附加價值晉階方案。 學歷 淡江大學中文系 世新大學中文研究所 經歷 中研院士曾永義教授助理 高雄特派記者 住展雜誌企研室經理、住展雜誌研發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