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不一定永久跟著!實務判決曝1關鍵:三四十年前舊案恐不算
買房最怕買到凶宅,但到底怎樣才算凶宅?YouTube頻道「好事貸 House Loan」主持人貴哥與林俊雄律師指出,台灣目前並沒有明確法律定義凶宅,主要以內政部97年的函釋與不動產說明書來判定。根據內政部97年函釋,必須符合三大條件:第一是時間,事故須發生在現任屋主權益持有期間;第二是型態,須為輕生、凶案等非自然身故,跌倒或暴斃等意外不包含在內;第三是地點,須發生在房子的限定專有區域內。
除了函釋之外,第二種判定依據則是根據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賣家在填寫建物現況說明書時,必須說明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凶案、輕生、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身故。林律師補充說明,如果事件是發生在賣家持有產權之前,賣家也需要勾選確認是否知情。此外,凶宅只有在第一次買賣時需要於實價登錄上註明,後續買賣並無硬性規定註記,因此透過不動產說明書據實告知,便能替買家進行把關。
在法院實務判決上,內政部97年的函釋依然是最重要的參考依據。然而,法院也會考慮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約定與意思表示。如果買賣雙方在契約當中有其他特別約定,就不單只是凶宅定義的問題,還會牽涉到瑕疵擔保。賣方若知情卻未告知,可能需要承擔民法第360條的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反之,若賣方對前手事件完全不知情,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判決也會考量時間因素。如果凶宅事件發生在三、四十年前,社會大眾已經淡忘,當時的不舒服感與嫌惡感也已消逝,法院在實務上可能會認定該物件不再算是凶宅。不過最終仍需回歸個案判斷與當事人的約定,若買方特別要求無論幾年前發生過都要告知,而賣方承諾後卻故意隱瞞,狀況又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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