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賣房5千萬尾款沒拿到 苦等5年解約拿回房子竟要吞罰單
屏東一名男子阿明(化名)與另外2人共同持有一筆房地,各持分三分之一,3人在2017年以1.46億元賣出,不料買方後續只支付約6成價款,剩下5,500多萬元尾款遲遲拿不到。5年後雙方決定解除契約,房地也重新登記回原屋主名下,沒想到國稅局查核後仍認定,當年的財產交易所得已經成立,加計其他漏報所得後,最終補稅近500萬元、開罰近249萬元。
案件中,阿明等3人在2017年將房地出售給一家公司,總價1億4,647萬3,000元,並在同年4月完成所有權移轉。不過,買方取得房地後並未付清全部價款,而是將房地拿去向銀行抵押貸款,再陸續支付9,108萬餘元,仍有5,538萬餘元尾款未付。
由於買方有資金需求,雙方當時沒有立即解除契約,而是協議延長付款期限。直到2022年國稅局開始調查這筆財產交易所得後,阿明等人才寄發存證信函催討尾款,之後雙方經過調解,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回復原狀,房地也重新登記回原所有權人名下。
阿明認為,既然買方沒有付清價款,最後雙方也已解除契約、房地回到原屋主手中,這筆買賣等於沒有完成,自然不應再計算當年的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財政部認定,關鍵在於這筆交易在2017年就已經有效成立。當時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房地也完成所有權移轉,並沒有契約從一開始就無效或不成立的情況,因此當年的課稅義務就已經產生。
因此,即便買方實際只支付約6成價款,國稅局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仍是以契約約定的完整成交價為基礎,而不是只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計算。
由於阿明持分三分之一,國稅局以其持分計算成交價額為4,882萬餘元,再扣除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並依規定計算房屋所占比例後,最終核定這筆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1,438萬餘元。
至於5年後解除契約,財政部指出,這是買方未付清尾款後,雙方才合意解除契約,並不是原本的買賣從一開始就有瑕疵。也就是說,後來解約只能處理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無法回頭讓2017年已經成立的稅捐債務一併消失。
此外,由於當年度申報還有其他漏報所得,國稅局最終補徵所得稅499萬餘元,並裁處248萬餘元罰鍰。財政部認為,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誠實申報義務,漏報所得也符合裁罰要件,因此所得及罰鍰部分均予維持,駁回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