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律師在場、阿嬤3千萬房產遺囑竟被法院宣判無效!同行糾錯「僅因沒簽名」
很多人以為,遺囑只要「有寫、有律師」就夠了,但真正的關鍵是:你有沒有「做對」,因為在法律裡,差一個動作,就差3000萬。
新聞報導新北市一位80多歲的老阿嬤,不識字,但想把自己價值3000萬的祖產留給孫子,她花錢找了律師協助代筆,當場還有另外2位通過高考的律師在場見證,她想,這樣應該萬無一失了吧?但是,當阿嬤過世後,家屬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得到的答案卻是:這份遺囑,無效。
3000萬的祖產,竟然無法按照阿嬤的心意傳承。這個故事請千萬分享出去,不要犯了同樣的錯誤。
故事背景:阿嬤最後的心願
這位82歲的阿嬤,雖然不識字,但心裡很清楚:她要把名下價值3000萬的老宅,留給兒子生的兩個寶貝孫子,確保祖產留在我們家,為了確保心意能實現,她請兒子幫忙找專業人士,也就是律師幫忙。
她花了上萬元,請了一位律師替她「代筆遺囑」,當天在場的,除了這位代筆律師,還有兩位通過高考的實習律師擔任見證人。
3位律師在場,阿嬤應該很安心吧?代筆律師在現場問阿嬤:「房子要給2個孫子?」阿嬤回答:「對,要給2個孫子」律師又問:「妳可以簽名嗎?還是妳用印章?」阿嬤說:「我不會(簽名)」律師說:「好,那妳用印章。」
於是,阿嬤在遺囑上蓋了章,一切看起來都很順利。
晴天霹靂:遺囑竟然無效
阿嬤過世後,家屬帶著這份遺囑到國稅局辦理繼承,結果國稅局告訴他們:這份遺囑無效。
為什麼?因為根據民法規定,不論是「自書遺囑」還是「代筆遺囑」,立遺囑人都必須親自簽名,除非特殊情況(例如不識字或身體障礙),才能用「按指印」代替簽名,但關鍵是:不能用蓋章代替。
阿嬤的遺囑上,只有蓋章,沒有簽名,也沒有按指印,不僅阿嬤沒有簽名,三位律師也全部都只有蓋章,沒有簽名!家屬無法理解,問當初協助寫遺囑的律師:「當初不是說這樣就可以了嗎?」遺憾的是,法律不會因為你「不知道」就轉彎。
遺囑的3種形式與簽名規定
很多人不知道,遺囑不是「有寫就有效」,民法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好幾種,常見的有:
自書遺囑
本人親自手寫全文、註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代筆遺囑
由他人代筆(例如:律師),但需要:除了代筆人(兼見證人)以外,還要2個見證人。
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其中1個見證人將立遺囑人口述的內容筆記、宣讀、講解。
須立遺囑人認可,並親自簽名(不識字時按指印)。
全體見證人簽名。
見證人的資格,法律上也有規定。
記明年月日。
公證遺囑由公證人協助辦理
這個案子的關鍵在於: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簽名」。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與實務見解:
原則:遺囑人親自簽名。
例外:不能簽名者,應該按指印,也不可以用任何符號替代。
重點是:必須明確表示「本人作成」且可特定本人。
如果立遺囑人不能簽名(例如不識字、身體障礙),只能用「按指印」代替,不能用蓋印章代替,即便是印鑑證明章也不行!
遺囑被認定無效,常見原因還包括:
見證人資格不符
見證人未全程在場
遺囑內容事先寫好,不是當場寫
遺囑人當時意識能力被質疑(例如:失智、重病)
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這個案子最顛覆大家想像的是,現場有3位律師,為何還會出錯呢?一位代筆律師,兩位實習律師,通通都通過律師高考。
但他們可能:忽略了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誤以為「蓋章=簽名」、沒有注意到民法規定,遺囑的簽名,不能用印章代替。
結果就是:阿嬤花了上萬元,請了3位律師,最後遺囑還是可能變成一張廢紙......
這起案件給我們的三大啟示
一、找律師不等於遺囑有效,找「對的律師」才是。
很多人以為,只要找律師寫遺囑,就一定沒問題,但這個案子告訴我們:律師也有可能出錯。如果你找的律師不熟悉遺產繼承、不熟悉遺囑的法定要件,你的遺囑還是有可能無效。
找律師之前,請確認對方有足夠的「遺產規劃」經驗。
二、遺囑的「形式要件」非常嚴格,差一個動作就差很多
民法對遺囑的形式規定非常嚴格。簽名就是簽名,不能用印章代替。指印就是指印,也不是蓋章。
很多人以為「差不多就好」,但法律不允許「差不多」。
三、不識字的長輩,可以「請律師寫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
筆者身為律師&理財規劃顧問的價值:不只是「寫」,更是「把關」,很多人以為,找律師立遺囑就是「律師幫我寫一寫」。
但其實,律師&理財規劃顧問,在遺囑規劃中的真正價值是:
確認法定要件全部符合(這是基本)遺囑的形式要件非常繁瑣,律師要確保每一項都做到位。簽名、見證人資格、日期、方式……缺一不可。
評估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如果立遺囑人意識不清(失智、重病等),遺囑未來可能被挑戰。
但也並非所有的失智失能長輩,都不能立遺囑,所以需要具備長照專業的律師,先幫你諮詢評估。
整合遺囑、信託、保險等工具,幫你達到你的目的。
案例中的阿嬤,要達到讓她的兒子還有兩個孫子繼承祖厝的目的,不是只要寫一份有效的遺囑就好,遺囑執行人、遺產稅、特留分...,這一些都需要配套安排,未來繼承財產時才不會遇到障礙!
新聞報導,阿嬤做出這個決定,部分的原因是,其他子女有人曾經因為財產問題,對阿嬤動粗,如果我是阿嬤的律師,我會同步提醒她,民法第1145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的規定,以及留下證據。
這個案子裡的律師,可能平時沒有在協助客戶立遺囑,也沒有查法律相關規定,因此忽略了最基礎的「簽名要件」,導致整份遺囑失效。
這不是阿嬤的問題,也不是家屬的問題,而是律師沒有把關到位。因此,找有寫遺囑經驗的律師,以及能夠做完整配套方案規劃的律師,非常重要!
很多人以為,愛是「我都幫你準備好了」。但在法律世界裡,少一個動作,再多的愛,都可能變成一場爭執。你以為已經安排好的,可能只是「你心裡的版本」,卻不是法律會承認的版本。
等到事情發生的那一天,家人面對的,不是你的心意,而是一條一條冷冰冰的規定。
你希望留下的是「愛」,還是「爭議」?「真正的傳承,不是有寫就好,而是要寫對、做對、有人幫你把關到最後」如果你心中也有想守護的人、想留下的安排,不要等到來不及才後悔。
◎感謝 明恩法律事務所-50後平台2.0 授權分享(來源出處)。請尊重原創版權,未經同意請勿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