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的卡債銀行要來查封老家?擲筊同意、完成過戶通通沒用…律師:4大重點保住房子
蘇家宏在影音中分享一則網友來信,探討父親過世後的遺產分配、子女債務,以及銀行是否有權主張撤銷繼承分割等法律問題。
來信者是大女兒,家中共有父母與五名子女,家境不寬裕。父親屬勞工階層,母親長年洗腎需人照顧;大女兒本身健康欠佳無法穩定工作,二女兒是一般上班族,小兒子有中度智能障礙但能協助照顧母親。較令家人困擾的是三女兒與四女兒,其中三女兒因替伴侶借款而背負不少卡債。
父親生前曾口頭表示,不願將房子留給對家庭貢獻較少的三女兒與四女兒,但未立下書面遺囑。父親於民國106年過世後,家人透過擲筊確認父親意願,最後決定將房子過戶給二女兒,當時三女兒與四女兒也簽名配合,房屋順利完成過戶,並由母親、大女兒與小兒子繼續居住。
然而近期因三女兒積欠銀行卡債,銀行寄發調解通知給二女兒,主張三女兒身為繼承人之一,原本對該房屋享有六分之一的繼承權,要求就其應繼分部分來償還債務。
針對家屬疑惑「明明已擲筊同意且完成過戶,為何銀行還能主張無效」,蘇家宏解釋,六名繼承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讓二女兒單獨取得房產,在法律程序上並無問題。銀行並非單純主張過戶無效,而是認為三女兒原本可取得六分之一房產卻未取得,形同脫產,因此透過法律主張撤銷該分割行為。
蘇家宏強調,這類主張並非銀行單方面說了算,必須透過法院訴訟判斷是否准許撤銷,民眾收到來函不必過度驚慌。他進一步點出本案的「時效問題」,房屋在民國106年完成過戶,至今已過多年,銀行若要主張撤銷,極可能面臨時效已過的狀況。
對於大女兒提問能否依民法第1031條,要求三女兒的丈夫承擔債務以保住房子。蘇家宏澄清,若三女兒是出於自由意志替伴侶借款並交由對方使用,原則上債務仍須由借款人承擔,事後很難向對方追討。他感嘆在感情中仍應守住法律界線,出於自願的借貸行為,外人其實很難介入。
若擔任該家庭的律師,蘇家宏首要建議是「勇敢面對」,不要一聽到法院或銀行就害怕,經濟困難也可尋求法扶律師協助。
他建議家屬應先確認四大重點:
銀行所稱債務是否確實存在
債務是否已逾消滅時效
銀行撤銷遺產分割是否超過時效
銀行此舉是否有權利濫用的疑慮
這些都能作為未來法庭上的攻防爭點。
蘇家宏補充,若當年父親過世三個月內,三女兒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她就完全不是繼承人,銀行也無從主張權利。但本案家屬辦理的是「遺產分割協議」,三女兒仍具備繼承權,只是同意由二女兒取得房屋,這才給了銀行主張的空間。
即使沒有時效問題,銀行也未必穩贏。蘇家宏指出,法院會審視當初的遺產分割是否具備「對價關係」,例如其他家人長期墊付醫藥費與照顧父母,三女兒放棄房產分配或許等同於免除債務與家務責任,若有此對價關係,便不能直接認定是惡意脫產。
蘇家宏提醒,銀行常先透過調解施壓,多數人容易在壓力下妥協和解。但法律爭議通常有談判空間,面對這類家族繼承與債務爭議,最重要的策略就是釐清事實、尋求專業協助,不必單憑銀行一紙來函就自亂陣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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