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從低採計、餘屋持有期間排除天災 建商囤房稅兩大放寬

房屋稅新制(囤房稅2.0)去年7月上路,今年5月開徵,財政部昨(19)日宣布建商囤房稅兩大放寬,第一,同一期房屋稅中,若部分期間適用較低稅率、部分適用較高稅率,則從低採計;第二,建商餘屋持有期間計算,可排除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
財政部指出,囤房稅2.0稅制下,起造人(通常為建商)持有的待售房屋,持有年數愈長,所適用稅率愈高,考量持有期間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導致建商稅負增加,為防止「錯殺」,財政部昨日發布解釋令說明計算方式。
不可抗力因素包含地震、風災、水災等因素,導致無法銷售房屋,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則該不可抗力期間可從持有年數中扣除。財政部表示,這些不可抗力情況必須在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報,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在此期間申報,則應在事由消除後10日內補辦申報。
另外,在計算房屋稅時,建商持有房屋年數未滿一年,導致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適用較低級距稅率,部分月份適用較高級距稅率時,可從低計稅;建商移轉上述房屋,超過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過戶者,以建商為納稅人,並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前一個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依規定稅率課徵。
舉例來說,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A屋,從2024年8月起課房屋稅,在2025年期房屋稅課徵期間(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持有年數不到一年,該年期房屋稅適用稅率2%。
假設不巧在2025年1月5日至2025年6月30日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計算期間共六個月,這段時間可從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扣除後A屋2025年期持有房屋年數仍不到一年,仍可適用稅率仍為2%,降低起造人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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