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放寬容積認定標準 估8216棟建物老屋適用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30日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最終按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放寬到實施容積管制前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也可適用,估將有8,216棟建物超過30年的老屋可適用。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表示,為保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權益,條例已明定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時,放寬建築物容積獎勵額度上限,不過部分主管機關反映,普遍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情形,且適用921地震前的耐震規定,恐有耐震不足疑慮。
董建宏指出,據統計,全國有8,216棟建物超過30年,已進入需要改建階段,65%集中在雙北市,其餘縣市佔35.5%,不過台灣歷經多次地震災害,為保障國人居住安全,此次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也可適用,以加速都更速度並降低致災風險。
該修法已經取得朝野立委初步共識,藍營立委雖然推出二個修法版本,但內容大同小異,內政部版本與立委王鴻薇提案版本一致,新增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照」的合法建築物;立委李彥秀則是再增加,刪除「已興建完成」,因這容易有爭議,建議以申請建照為主。
多名委員質詢時均表示同意修法,最後立委王美惠、李柏毅、蘇巧慧、黃捷提附帶決議,就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所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的合法建築物,得突破同條第一項所定的容積率上限,建請內政部研議相關政策,建立取得容積獎勵的建物回饋在地社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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