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25年前「借名買地」爽賺逾4千萬 國稅局抓包下場曝光
過去因為法規限制特定類別不動產的持有資格,像是農地只開放自耕農購買,導致「借人頭」(借名)狀況非常普遍,不過隨著時間過去,這類財產在移轉時經常遇到爭議,國稅局就在2014年發現民眾借名買土地,經過25年從1,400萬元漲到5,500萬元,賣給第三人卻沒有申報所得,最終慘被判定要補稅1,500萬元。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營運長林志翔表示,早期因財務規劃、預防未來債務風險等理由,或只為便宜行事而將合資購買的土地登記一人名下,使登記名義人非實際使用或收益之所有權人,即是所謂「借名登記」常見的情形,不只土地,就連股票、汽車等財產也經常是借名標的。
林志翔進一步解釋,所謂「借名登記」,即是將自己的財產「借」別人的「名」字來辦理登記,出借名字的人就是產權上的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就是出資取得財產的實質稱為「借名人」,造成登記名義人非實際使用或收益的所有權人。
林志翔舉出實際案例,借名人甲1989年礙於農業發展條例限制,以新台幣1,400萬元向出賣人乙購入系爭土地,且後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等到2013年發現土地價值跳躍式成長,委託乙用5,500萬元將土地轉賣給丙方,最終土地在2014年成功移轉。
移轉後卻被抓包,國稅局認定甲2014年度漏報其他所得約4,100萬元,即2014年售價減除1989年買入成本,應補稅約1,500萬元;但甲對判定不滿,提起訴願,主張所得稅法「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不過該案最終經法院判決,法官認為所得稅法適用範圍,應限於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土地出售他人,其交易所得,始得免納所得稅,若未取得土地所有權,所執僅是土地登記請求權,其出售所獲增益,自非屬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尚無從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該案經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憲法法庭一路被駁回。
林志翔表示,借名登記經常出現借名人請求返還時,無法舉證利己事實,像是過去僅做過口頭約定,以至於日後請求返還時發生爭議,亦可能產生財產及權利歸屬不一致,而造成持有、處分甚至是繼承時的稅務風險。
林志翔提醒,千萬不要以投機心態利用借名登記來規避應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以免面臨更多的稅務、法律風險,安永家族辦公室專家團隊可以幫忙進行傳承規劃,降低風險以達財富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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