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修法規定炒作三樣態 統統都罰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規定,若有炒房行為,最高將罰5,000萬元。官員表示,只要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以他人通諜或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的表象;或是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以上三類炒作樣態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決定裁罰金額。
官員表示,以上炒房樣態將列入子法修定,已有初步規劃,會儘快和相關機關、公會團體(例如:不動產開發商)等,討論擬定。
在限制換約轉售規定,子法將修定有四大寬容情形可排除在外,分別為買房簽約後受到強制執行、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因病需療養、重大變故無力償還。
在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部分,內政部說明,已將「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的情況納入修法規範,不會影響私法人必要營運。
內政部表示,目前已規畫將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住宅的情形,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且不受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的限制。
另因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而需事先購入住宅進行整合的情形,雖將納入「需經內政部許可」項目,但會在子法規定提供便捷程序,以不影響現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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