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留意房地合一這項規定 自住宅被追繳稅款
高雄國稅局今日表示,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1月起實施,民眾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時,如果重購的自住房地,在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或扣抵的稅額。
國稅局官員說明,自住房地的認定,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屬於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理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且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果是以夫妻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再以另一方名義重購房地時,也可以適用,如果重購的自住房地,在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稅局將會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2017年6月買進A房地,2019年10月以新台幣1,630萬元出售A房地,並繳納房地合一稅30萬元;而甲先生的配偶另在2019年12月以1,830萬元買進B房地。
因甲先生出售A房地與配偶重購B房地期間在兩年以內,均設籍且居住,也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因此適用自住宅重購退稅,而計算方式為,重購價額1,830萬元÷出售價額1,630萬元的結果,大於1則以1計算,並乘以已繳納稅額30萬元,因此甲先生可退稅額為30萬元,不過在退稅完成後,國稅局發現甲先生的配偶在2021年11月將B房地出售,所以屬於重購五年內再行移轉,因此依法向甲先生追繳退稅款30萬元。
官員提醒,個人出售依房地合一稅課徵的自住房地,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如果重購自住房地,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的所得稅,可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的隔日起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計算退還,不過要留意五年內不能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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