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厝阿明/惡鄰退散 五招排除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1/08/05/1/13206955.jpg&x=0&y=0&sw=0&sh=0&exp=3600&w=948)
某位住戶是被同社區其他住戶認證的拒絕往來戶、黑名單,簡直就是社區的老鼠屎,嚴重破壞社區制度、影響社區運作,這消息如果傳出去,過不久連社區房價都要被拉低了,實在是很傷腦筋!除了用道德勸說、社區公約治理之外,還有什麼辦法嗎?
老實說,除了地段、建商品牌之外,社區風氣也是房屋價格保值很重要的一環,所以自己的社區自己保護,房價也是,我們來看看有什麼方法吧!
阿明這邊分二點說明
1.惡鄰條款
2.正確的法條加上正確的程序才有效果
詳細解答
回家就是想取得片刻安寧,偏偏遇到行為異常的惡鄰居,我們可以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22、47條來捍衛社區的祥和,凡是積欠管理費、喧囂、任意棄置垃圾、占用防火通道、持凶器恐嚇、破壞建築物結構、飼養動物擾鄰、排放各種汙染物等,乃至於條例中「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的惡劣行徑,都可以搬出「惡鄰條款」來對付。
但阿明在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趕走惡鄰的先後順序一定要正確,否則官司敗訴是難免的。
在強制搬遷前,必須先做到:
1.蒐證。
2.經管委會介入勸導三個月,口頭溝通並寄送「存證信函」作為通知物證,更加妥當。
3.超過三個月期間未改善,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達2/3,同意權的行使達出席人數的3/4,會議的決議結果才有效。以90戶的社區來說,至少須有60戶出席,而會議結果須有45戶同意。
4.管委會或其他管理負責人執行決議結果,訴請法院強制遷離,要求惡鄰搬遷。
5.判決確定的三個月內,惡鄰還是不搬的話,再聲請法院拍賣房屋,強制惡鄰出讓社區房屋。
接著,阿明再分享失敗的案例讓大家多方學習。
曾經有案例,管委會召開住戶大會通過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在事後才要求該惡鄰改善並遷離,在法律程序上就站不住腳,這樣的情況下,惡鄰自然不必搬家。
另一個案例則是,管委會為了商討應對惡鄰方式,多次召開住戶大會,針對「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但卻可能擔心具名被報復,沒有將討論事項明文列入議案,導致最後的決議案送到法院被認定為無效,讓社區住戶白忙一場。
面對惡鄰居,管委會和住戶理應團結一氣,有了合宜的條款挺社區,管委會和其他住戶也要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這樣法律才能成為真正強而有力的後盾。
#這邊畫重點,執行程序跟流程如果不對,就是白搭(換一個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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