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公告「禁止養寵物」違法? 網曝事實:可以禁止
現在越來越多人養毛小孩,不過日前有位網友表示,社區管委會突然公告「寵物要在12/15前搬離社區,落實社區禁養寵物的規定」,讓她無奈表示「我每天都會打掃家裡,沒什麼味道,現在法律還能讓社區禁寵嗎?」
一名女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她剛買房子,當時搬進新家時看到公告有寫「近來部分走道傳出異味,疑似有住戶飼養寵物,請飼養寵物住戶,確實做好清潔工作,並將寵物於12/15前遷離本社區,落實社區禁養寵物規定(依99/2/6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原PO納悶,「我那時沒有養寵物,所以沒什麼在意,但因為種種原因,想帶回老家飼養的貓和兔子回來,牠們都不會亂叫亂跑」。
她找了「動保法」第3條第1款,內容寫道,「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第5款寫道,「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確認寵物的定義後,原PO引述立法院的文章,內文提及「內政部建議將現行僅就動物為規範之條文,區分出其中以供玩賞、伴侶為目的而飼養之寵物,而作不同規範,值得贊同。另鑒於國人居住型態的改變及對『動物權』的重視,在不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限度下,於法律明定公寓大廈不得以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對公眾影響程度較輕微的寵物,尚屬合理且適當」。
她疑惑,「現在還能禁止社區養寵物嗎?社區管委會的規定是民國99年的公告,而且我會每天打掃家裡,兔籠也是3天清理一次,沒什麼味道,這樣他們還能要我們搬離嗎?」
但根據原PO引述的文章,內文有提及,依內政部第23條建議修正條文,「住戶飼養動物之管理規定」得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載明於規約,以為管理。是以,未來公寓大廈雖不得「禁止」飼養寵物,但就飼主管理寵物之方法得以規約加以「限制」,俾作為管委會依第36條第5款規定就住戶違規情事加以制止之準據。加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只要住戶在住戶大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討論,並有過半的人同意,該社區就可禁止飼養寵物。
文章曝光後,有網友回應,「這種禁止養寵物的社區,如果原本就先養了,後面才說禁止的話,要怎麼做?」、「應該可以不溯及既往」、「妳那個只是曾經提案,現行法律還沒改,所以還是可以經過管委會規定禁止寵物」、「只能說,有些貓狗味道真的很濃,飼主一定沒感覺,因為早就習慣了,那個門一打開,就知道一定是有養寵物的味道」。
也有網友直言,「可是有些社區不是本來就會禁止養動物,如果妳要養動物一開始就不要買那邊啊!一開始同意這個規定,最後才拿法律壓鄰居。有些人就是不喜歡寵物吵鬧,所以選擇該社區,妳不能因為妳家寵物不吵不鬧,就學當特例,這樣一定有人會:『為什麼她可以我不行?』明明也有寵物友善的社區,妳怎麽不選那邊?除非,這規定是在妳養寵物之後才新規定的,我覺得這才比較爭議,不然其實就是選個能配合的地方住就好,互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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