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用公教貸款買預售屋被房貸專員叮嚀10年改約 網:確定貸款成數和月繳金額就好
有一位男網友在高雄購入一間預售屋,但在找銀行對保程序上,有些疑問發生,於是在ptt 發問,向銀行貸款時會需要配合撥貸10年之後再回來延長設定期間嗎?這樣是正確的嗎?
原po發文中表示,自己最近在高雄首購一間預售屋,打算用公教貸款40年,但在找銀行對保的程序中,房貸專員說「因為地政事務所設定最長只能30年,所以會需要配合撥貸10年之後再回來延長設定期間」,對房貸專員的說法,原po不置可否,所以想請教了解相關法律的大家,這樣是正確的作法嗎?那青年首購每個申請到40年的都要這樣嗎?
網友們看完文章後,紛紛回應表示,「肯定唬爛你的」,有人分享自己的房貸經驗說,「我先前辦40年房貸是不記得他有特別說這個,不過有需要就再配合一下而已,不用過度緊張,他要29年後再去設定也是可以的,不一定要10年後」、「應該是因為公教貸款最長只有30年?」、「公教貸款可以35年貸85成,只要確定你能貸40年與能貸成數、月繳金額,就可」、「我也是有簽一個額外10年的東東,但不用回來設定而已,確定好你的月繳款項和年限利率有沒有問題為主」。
原po的問題引出有專業背景的網友解釋說,「民法第881-4條,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根據法條解釋只要在三十年內,都可以更新,不一定要限定在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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