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臨終處置房產 繼承最省稅媽媽卻否決 原來有這後果
不婚、晚婚或是離婚,在目前台灣社會相當普遍,許多人形容是單身貴族,不過當發生繼承時,往往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
正業地政土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最近有一案例,一位未婚50歲女子與媽媽及弟弟同住,房子則是在她名下。該女子身體不好,臥病在床,這幾年生活都靠母親打理。
最近該女子健康情況惡化,媽媽擔心萬一走了後續房子移轉問題,於是透過介紹向鄭文在詢問。媽媽希望女兒把房子過戶給弟弟,用生前贈與或是買賣都可以,儘早處理,讓母子不用為房事煩惱。
由於民國105年開始課徵房地合一稅,考量若採贈與,未來弟弟再出售時,取得成本為公告價值,而出售價格為實價,如此將面臨驚人房地合一稅,因此決定以買賣方式將房屋登記給弟弟。
不過在簽立買賣契約當天,女子雖然意識清楚、還能簽名,但已氣若游絲,於是鄭文在臨時喊卡,請媽媽到一旁協商,改以繼承方式移轉所有權,因為繼承案件可免繳納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鄭文在表示,媽媽聽這建議當場臉色一沉,直接否決繼承,寧願多繳契稅及土地增值稅。鄭文在不解,省錢省稅何樂而不為?經詢問才知道,原來媽媽和前夫感情不睦、離婚多年,如果這個女兒往生了,前夫也能分到房子。
因為按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該女子未婚,也沒有小孩,該房屋將由第二順位父母親繼承取得,屆時,這個房屋將會由她和前夫一人一半。媽媽想起以往的含辛茹苦,老淚縱橫表示「即使要多繳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也要用買賣」。
鄭文在表示,了解內情後,他不再多說,立刻幫姐弟簽立買賣契約書,並且辦理相關銀行貸款及國稅局二親等買賣認定等相關手續。
鄭文在表示,女兒未婚,父母親感情不睦離婚,讓可以省稅的繼承方式最後以買賣處理,但結果也是好的。試想,房屋若由父母親繼承,多年怨偶一人一半房屋產權,這間房屋該由誰來住?繼承雖省稅,但問題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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