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法拍190萬元全拿去還債!男沒拿到錢卻要繳26萬元
房子遭法院拍賣,價款全數拿去還債,一毛錢也沒拿到,仍可能要繳房地合一稅。就有一名男子受贈母親房地後,不到一年就遭法拍,拍定價190萬元,因認為自己未取得拍賣款而未申報,遭國稅局核定繳稅約25.6萬元,提訴願也沒用。
本次案件中,男子在2020年7月受贈取得南投縣竹山鎮一處房地,後因債務清償強制執行事件,房地遭法院拍賣。拍定人於2021年7月8日領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同月22日完成移轉登記。
男子主張,房地是遭法院拍賣,並非自己主動出售,190萬元拍賣款也全數分配給債權人,自己沒有拿到任何款項,因此認為不須申報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指出,房地遭法拍,仍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拍賣款經法院分配後,用於清償當事人的債務,不代表沒有交易所得,仍須依法計算所得並申報,不能以未分得拍賣款為由免除申報義務。
另外,本案還有一個爭議,是受贈房地的成本如何認定。男子認為,受贈時房地市價已超過190萬元,國稅局卻以較低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成本,導致受贈過戶後彷彿立即產生增值,並不合理。
財政部說明,依本案適用規定,受贈房地的取得成本,是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再加計相關必要費用,不能直接以受贈時市價或贈與人的原始買價認定。
國稅局以190萬元拍定價,減除約56.3萬元成本、5.7萬元移轉費用,核定課稅所得約128萬元。雖然持有期間不到兩年,但因無力清償債務遭強制執行,適用非自願交易20%稅率,核定稅額25萬6,001元。
復查時,國稅局另修正物價指數並補列印花稅,重算所得略高於原核定,仍基於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維持原稅額。財政部認定核課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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