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不動產細節多!律師提醒5地雷別踩:未過戶離婚恐淪「人走債留」
前第一千金陳幸妤日前自曝曾贈送價值6000萬元的房產給前夫趙建銘,房貸卻全由自己承擔,引發社會對「買房登記配偶名下」的熱烈討論,許多夫妻出於信任將不動產登記給另一半,卻忽略了背後的法律效力。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提醒,夫妻贈與不動產隱藏「5大法律盲點」,若未事先做好產權與契約規劃,一旦感情生變,出資方恐面臨既討不回房子、又得分文不少繼續繳房貸的窘境。
蘇家宏律師指出,不動產一旦完成過戶登記,法律上就屬於受贈方專有財產,除非符合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對贈與人有重大侵害等法定撤銷事由,否則「送了就拿不回來」。
更關鍵的是,依《民法》規定,因「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在離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全數排除在外。
換言之,即使房子是出資方全額購買,離婚時也無法要求平分該不動產價值。
房貸與產權各自獨立 房貸未過戶恐淪「人走債留」
不少人誤以為「房子過戶給誰,貸款就由誰繳」,蘇家宏律師澄清,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銀行的借款契約屬於兩回事。
若僅把房產過戶給配偶,但向銀行貸款的「借款人」未同步辦理承接變更,原借款人依舊負有全額償還房貸的法律責任;受贈方單純坐享產權,出資方若不繳款,個人帳戶與其他財產甚至會遭到銀行強制執行扣押。
善用「附負擔贈與」立約自保 離婚後過戶恐被課贈與稅
為了避免真心換絕情,蘇家宏律師建議,若要贈與房產,應採取「附負擔贈與」方式簽訂書面契約,例如約定受贈方必須共同分擔房貸、按月給付家庭生活費等條件,一旦對方未依約履行,贈與人便能依法撤銷贈與並討回不動產。
此外,稅務規劃也不容忽視。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相互贈與不動產依法免徵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但若雙方離了婚才辦理移轉,除能在離婚協議書中證明屬於財產給付外,將直接被視為一般人間的無償贈與,屆時國稅局將依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核課高額贈與稅,民眾在進行資產調配前務必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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