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留房也留300萬信貸!說好大哥負責弟妹竟被提告 律師:對外約定無效
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約定由特定人負擔嗎?
小恩、小典、小美三人的母親過世後一共留下A屋(小恩住,市值1300萬)、B屋(小典住,市值1000萬)、C屋(小美住,市值1000萬)三棟房子,以及300萬元的信用貸款。
母親過世後,三人成立遺產分割協議,約定A屋給小恩、B屋給小典、C屋給小美、300萬元的信用貸款由小恩負擔。
信用貸款到期後,甲銀行認為小典債信較佳,便提起訴訟要求小典清償上開300萬元信用貸款,小典可以說,我們已經約定好債務要由小恩還,所以甲銀行只能去跟小恩要嗎?
首先,我國民法採取的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全部的遺產及債務都要一起繼承,不能只挑特定遺產或債務繼承,也不能只繼承遺產不繼承債務,但繼承之後,繼承多少遺產,就可能需要償還多少債務(有限責任)。
而繼承了遺產跟債務後,如果沒有遺囑,全體繼承人可以協議要如何分配遺產及債務。
就像小恩、小典、小每三人可以為案例一樣,約定債務只由其中一人負責清償,而且,法律也沒有限制某人繼承到的遺產一定要比債務多才可以,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甚至可以某位繼承人未分到遺產只分到債務,但這只是對於繼承人內部的約定而言。
為了保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法律規定不論繼承人間約定債務由誰負擔,全體繼承人對於債務都要負連帶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某位繼承人,要求一次請求清償全部債務。
所以即使全體繼承人約定由某位繼承人單獨繼承母親的債務,除非銀行同意,否則銀行還是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不會受到繼承人約定的拘束,以免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
於本案例中,雖然小恩、小典、小美約定由小恩負責還母親300萬元的債務,但這樣的約定對外並不能拘束銀行,銀行還是可以任意選擇小恩、小典、小美其中一人償還債務。
只是如果小典或小美清償300萬給銀行後,可以要求小恩償還自己清償給銀行之金額,此即所謂「內部分擔額」。
例如小典還了200萬元給銀行,小美還了100萬元,那小典就可以要求小恩返還200萬元,而小美可以要求小恩返還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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