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戶房子竟被國稅局追稅!律師揭登記關鍵細節:少寫「這行字」秒變贈與
夫妻協議離婚時常約定將名下不動產移轉給另一方,但若移轉時機與地政登記原因處理不慎,恐換來國稅局大筆贈與稅單。
陳樹村律師指出,實務上常見夫妻雙方先行辦妥離婚登記,隨後才著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若代書或當事人將地政登記原因誤填為「贈與」,國稅局便會以雙方「已非夫妻關係」為由,依法核課高額贈與稅,引發重大稅務爭議。
陳樹村律師分享近期承辦案例,一對夫妻協議由先生將房產過戶給太太作為離婚條件,雙方在辦妥離婚手續後才去辦理產權移轉,卻遭國稅局認定雙方身分已無婚姻關係,依一般非親屬贈與課徵贈與稅。
當事人不服提起救濟,陳樹村律師在訴願程序中強力主張,該移轉本質為雙方婚姻關係消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由配偶投入多年心力與青春所換得的有償分配,絕非無償贈與,最終成功獲訴願機關撤銷原課稅處分。
為了避免類似稅務糾紛,陳樹村律師特別提醒民眾,在辦理離婚產權移轉時務必掌握兩大關鍵細節:
第一,在離婚協議書中應明確載明該不動產移轉係基於《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而非單純的無償贈與。
第二,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產權移轉登記時,登記原因切勿勾選「贈與」,而必須明確填寫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代書或民眾若一時便宜行事寫成贈與,國稅局調閱資料時只要發現雙方已非夫妻,便會直接啟動補稅程序,唯有在法律契約與地政登記上精準定性,才能真正落實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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