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婚姻離婚爭產!妻喊懷孕待產要多分 律師提醒:房產適用當地法律
台灣男子與大陸女子在大陸結婚,婚後由先生負擔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太太則辭去工作並懷孕待產。因先生長期加班、無法兼顧照顧家庭,雙方因生活理念不同決定離婚。太太主張,自己未來需扶養孩子,應分得較高比例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會如何認定?
大陸法律:「照顧子女、女方」為原則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人民與大陸人民在大陸結婚,其位於大陸的夫妻財產,原則上適用大陸法律。
本件案例事實,依《民法典》規定,夫妻無法就共同財產分配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依財產情況,並以「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權益」為原則判決。
法官依據整體家庭貢獻度 結果未必偏向任何一方
實務上,大陸法院認為上述「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僅屬裁判原則,並非符合條件就一定要多分財產,法官仍須綜合個案情形判斷。
若認定先生長期負擔家庭經濟、兼顧家務,對家庭貢獻重大,即可能認為無須調整分配比例,判決雙方平均分配共同財產。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兩岸婚姻財產分配差異大
針對兩岸婚姻中的夫妻財產分配情況,法律規定及法院審理認定的標準各不相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妥善安排,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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