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是凶宅賣家需要講嗎?律師解析告知義務:沒約定恐無法求償
YouTube頻道「好事貸 House Loan」主持人貴哥與林俊雄律師分析,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房屋區域分為專有部分、共有部分與約定專用部分。若是墜樓事故,起點與終點若落在專有部分(如自家及陽台)都算凶宅;但若落地在2樓露台等「約定專用部分」,依97年函釋則不列入凶宅。不過實務上有判決認為,考量使用者的畏懼心理與嫌惡感,賣方若知情仍有告知義務。
如果買的這一戶不是凶宅,而是隔壁或上下樓層是凶宅,賣家與仲介有告知義務嗎?林律師表示原則上沒有,因為隔壁房屋並非買賣標的的專有部分,本身絕非凶宅。但若買方在契約中特別約定「若有事故須告知,否則不買」,賣方同意卻隱瞞,則可能構成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此外,若賣家對前手事故真的不知情,法律上也不會賦予過度嚴苛的查證義務。
針對賣家有告知房仲,但房仲卻沒向買方說明的情況,林律師說明這需看仲介是誰委託的。如果是買方找的仲介,仲介沒講屬於仲介違約,買方可直接向仲介公司求償;如果是賣方委託的仲介,仲介屬於賣方的「履行輔助人」,仲介不告知瑕疵等同於賣方不告知,買方即可向賣方請求賠償。
最後,若在簽訂買賣契約後、房屋交付前才發生命案,買方能否反悔。林律師指出,民法擔保責任是以「物件交付的時間點」為準。2014年就曾發生屋主簽約並過戶後,在收尾款前於屋內行兇,導致房子在交屋前變成凶宅。買方因不敢自住只好低價出租,在此情況下,買方可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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