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一輩子的房子過給兒子後…老父卻換來無家可歸!律師教戰:民法撤銷贈與2關鍵
「爸,房子都已經是我的了,你不要再管那麼多!」
「可是這間房子,是我努力一輩子才買下來的……」
「那又怎樣?不是你自己說要送給我的嗎?」
一句「是你自己送的」,可能就是一位父親最後悔聽見的話。
有位父親在2023年間,把台北市一間公告現值約1,500萬元的房地贈與兒子,還繳了約125.6萬元的贈與稅。
房屋完成過戶後,兒子的態度卻開始改變,不只經常頂撞父親,甚至出言辱罵父親心寒了,想把房子拿回來,也想知道已經繳出去的贈與稅能不能退。
但房子一旦完成過戶,就不再只是爸爸口中的「我的房子」,而是法律上已經屬於兒子的財產。
父親不能只因為後悔、父子感情破裂,或兒子的態度變差,就直接要求地政機關把房子登記回來。
不過,法律也不是完全沒有留下退路。
依照《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如果對贈與人、其配偶或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而且依刑法有處罰明文;或者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換句話說,並不是兒子「不夠孝順」,父親就一定可以把房子拿回來,單純頂嘴、態度冷淡、不再親近,通常不當然符合撤銷贈與的條件。
必須嚴重到涉及刑法可以處罰的故意侵害,例如傷害、恐嚇,或者兒子明明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卻在父親需要扶養時拒絕履行,才可能主張撤銷,而且,這項權利不能拖。
《民法》第416條第2項明定,撤銷權自贈與人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如果贈與人已經明確表示原諒受贈人,也不能再依此規定撤銷。
這一年不是從房子過戶那一天開始計算,而是從父親知道已經發生法定撤銷原因時起算。
所以,遇到嚴重侵害或拒絕扶養的情況,不能只在家裡難過、爭吵,卻遲遲沒有保留證據或採取法律行動。
另一個值得父母事前考慮的方式,是在贈與時就把條件白紙黑字寫清楚。
依照《民法》第412條,贈與如果附有負擔,而贈與人已經把財產交出去,受贈人卻不履行約定的負擔,贈與人可以請求履行,或者撤銷贈與。
例如,父親把房子送給兒子時,可以明確約定:父親有權無償居住到終老、兒子不得任意要求父親搬離、應負擔約定的生活費或照顧義務。
但只寫一句「兒子要孝順父親」可能仍然太模糊。
比較穩妥的方式,是把居住期間、使用範圍、生活費、醫療與照顧內容、修繕費用,以及違反約定的法律效果寫清楚。
如果最重視的是終身居住保障,也可以評估設定並登記居住權,而不是只靠口頭承諾。
這個故事最讓人難過的,不只是1,500萬元的房子,而是父親原本以為,自己提前交出去的是愛與信任;後來才發現,連自己住到老的安全感,也可能一起交了出去。
父母不是不能把房子送給子女,只是送出去以前,是否應該白紙黑字約定:我可以住在這間房子直到終老,而你也必須履行答應過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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