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錯過房地自住免稅額!房仲揭案例:屋主多繳了120萬元
個人出售自住房地,若符合條件可享有高達400萬元的免稅所得額,超過部分僅需按10%的優惠稅率課稅。資深房仲黃相瑛「小英」在YouTube發布影片,分享一個屋主錯失優惠稅率的機會,算下來竟然多付了整整120萬元,她提醒房仲應該要盡忠職守提醒屋主,以免「輕稅變重稅」。
小英表示,好不容易住滿六年的屋主,符合自用住宅賣屋的400萬免稅額,如果不小心錯過,恐怕會讓輕稅變重稅,那樣就得不償失了。
小英分享一則案例,陳先生在105年8月1日買了一間房子,住了將近6年的時間,在110年的3月份委託仲介賣屋,仲介很厲害很快就找到了買方,在110年的6月25日就將陳先生的愛屋順利成交。
在這個看似沒有問題的案例中,如果是一名專業又有經驗的房仲處理,他會採取什麼不同的做法?首先他會詢問陳先生有沒有設籍在委託販售的物件裡面,要本人或是配偶設籍才符合自住條件。
再來會確認日期,算出還差幾天就能符合自住房地400萬的房地合一免稅額,然後善意提醒屋主,如果日期沒有差很多的話,買賣雙方應該都很願意將簽訂買賣合約的日期往後延,以免屋主錯過課稅稅率從20%降到400萬免稅超過400萬以10%課稅的機會。
舉個例子來說,課稅稅率降了一級,所應該繳納的稅額差多少?陳先生在105年8月1日買的自住房地,成本是1500萬,在110年的12月25號賣掉,售價是2600萬元,取得、改良、移轉的費用是150萬,土地漲價總數額是150萬,在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的條件下,所應該繳納的稅額算法就是:
所得課稅額:成交價2600萬-成本1500萬-費用150萬-土地漲價總數額150萬=800萬
應繳稅額:800萬-免稅額400萬*10%稅率=40萬
如果今天沒有注意到日期,屋主錯失免稅額的機會,應該繳納的稅額就變成:
應繳稅額:800萬*20%=160萬
這麼一相差,兩者應納稅額就會差了120萬元。
此外,更要注意戶籍遷入日,因為買賣登記日不等於戶籍遷入日,國稅局看你自住有無滿六年,看的是從你戶籍遷入的那一天開始算起,只有設籍才能夠代表居住在該地址。
再者,房仲應要注意設籍是不是有連續六年不階段,假如在六年中陳先生在別的地方買了新房,為了爭取銀行比較優惠的自住利率,把戶籍遷入新屋,等到新屋的房貸放款後再將戶籍遷回,這樣就不算符合自住房地的優惠條件了。
不過假如陳先生已經結婚,而且配偶也有設籍在委託的物件裡,滿六年不間斷,那麼還是適用自住房地優惠的,因為本人或配偶設籍滿6年不間斷都算是符合自住優惠條件。
◎感謝高雄 左鼓賣房找小英授權分享(來源出處)。請尊重原創版權,未經同意請勿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