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賣房移民仍收到地價稅單 稅務局找到原因了
李小姐因工作輪調到海外,決議將台南老家出售清空,舉家搬往澳洲,在台灣沒有任何不動產,卻仍收到地價稅稅單,讓她直呼「不懂耶」,趁回台期間直奔稅務局問清楚。台南稅務局經查詢後,發現癥結點原來是在納稅義務基準日。
台南稅務局解釋,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該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換句話說,即使實際持有土地的時間不到一年,只要在基準日當天是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仍須負責支付當年度的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李小姐今年8月20日將將土地出售給買方林先生,雙方完成買賣契約並提交相關文件申請移轉登記,因地政事務所於9月10日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基於地價稅基準日的規定,李小姐仍是8月31日登記的所有權人,因此當年度地價稅仍須由李小姐繳納。
稅務局提醒,若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資格,應儘早申請適用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相比,稅負最高可相差4倍,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前的40日,也就是每年的9月22日前,逾期申請,將從次年度起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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