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情況...不適用特別扣除額新制
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今年起改為「特別扣除額」項目,且調高扣除額上限金額為18萬元,預計在明年報稅時適用,但同時也有三大排除條件,包括排除有屋族、排富及排除取得補貼等規定。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游雅絜指出,新制也增加排除規定,包括對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適用課稅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的對象,即使未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且符合租屋供自住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規定,仍不可申報扣抵房屋租金支出。
舉例來說,以薪資年所得200萬元、年租金18萬元在外租屋的單身自住族為例,今年5月申報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母親(未滿70歲)列為受扶養親屬,只要未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就可以選擇以限額12萬元內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無須特別考量母親名下是否有房。
但在明年5月報稅時,將名下有房子之母親列為受扶養親屬,計算後應納稅額為12萬7,900元,與未將母親列為受扶養親屬的11萬9,100元相比,反而有列扶養的應繳稅額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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