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列成本 常見四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列舉成本費用常見有四大錯誤樣態,包含未減除折價部分、出售持分費用申報、未提出證明文件、誤將不得減除項目列入。
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在申報房地合一稅、計算交易所得時,如為出價取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指出,前述取得及改良的必要費用,包括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此外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也都能列報。民眾申報時應檢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成本費用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指出,常有民眾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計算錯誤或無法提示證明文件等遭國稅局補稅甚至處罰,常見有四大錯誤樣態。
首先,以買賣契約總價款申報原始取得成本,而未減除與賣方協商折價或退款金額。
第二,申報購入持分或多筆不動產的相關稅費,誤以收據總金額申報,未依出售比率來攤計費用。
第三,申報購入不動產的代書費、公證費及仲介費,無法提出可供查對的證明文件,例如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日期及收費細項等資料;或誤以其他交易支付的費用列入申報。另外也常見民眾申報購入房屋的裝潢修繕費用,無法提出發票、收據、施作細項等資料。
第四,誤將不得列為必要費用減除的項目列入,如房屋稅、地價稅及取得所有權後支付的借款利息等。
國稅局呼籲,民眾計算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可減除成本,並留意是否將不符規定或無法提示證明文件之成本費用列入,如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甚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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