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過關!最高4.8% 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
立法院會今經由表決,三讀通過俗稱「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囤房稅率從現行最高的3.6%調整至最高4.8%,全國單一自住稅率由現行1.2%降至1%,並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預計明年7月1日上路。
這次修法由於各黨有不同意見,最後是經由表決,民進黨團以人數優勢通過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並否決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等提案。
依照三讀通過的條文,為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房屋且供自住的家戶房屋稅負擔,全國單一自住稅率由現行1.2%降至1%。自住者,以土地設定地上權的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者、全國持有3戶以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社會住宅,維持現行稅率1.2%。非自住者如公益出租人,稅率亦維持在現行稅率1.2%。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含包租代管),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者,法定稅率從1.5%至3.6%調降為1.5%至2.4%。
為鼓勵建商釋出餘屋,待銷房屋持有2年內,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超過2年的餘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至4.8%。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將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稅賦。
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將由縣市歸戶改採全國歸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旨在加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者的房屋稅負擔,以合理化房屋稅負。
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縣市的應稅房屋,亦應分別按全國總持有戶數,依照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的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差別稅率各級距的稅率基準,由財政部公告,地方政府得參考該基準訂定之;若均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基準,即已盡財政努力程度,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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