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規避囤房稅 財部再上一道鎖 信託房屋改歸戶委託人
防杜大戶規避囤房稅,財政部再上一道鎖。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囤房稅2.0草案,相較於財政部預告版本,新增條文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房屋應改歸戶委託人,併入委託人戶數計算;但信託受益人非委託人,且符合一定條件,則房屋應歸戶屬受益人。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囤房稅2.0草案,針對特定房屋以外的非自住住家,從現行縣市歸戶改採全國歸戶,稅率自現行1.5%至3.6%調升到2%至4.8%,且要求地方應按全國持有戶數制定差別稅率,並全數累進課徵;另外對於全國單一自住且排除豪宅者,稅率可從現行1.2%降至1%。
針對特定非自住住家則給予較輕稅率。出租且申報所得達標、繼承取得共有房屋,稅率皆為1.5%至2.4%;建商餘屋兩年內,適用稅率為2%至3.6%。
除此之外,通過的院版草案新增條文,為防杜民眾透過信託移轉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給受託人,藉此規避囤房稅,財政部參考土地稅法對於地價稅規定,明定信託房屋歸戶規定。
財政部指出,房屋稅條例規定,當房屋為信託財產時,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應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但為避免因此造成規避空間,在計算持有房屋戶數時,房屋應歸戶委託人,而非受託人。
不過,若是他益信託的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所有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基於受益人既已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在歸戶時,這類信託房屋就是併入受益人戶數計算,而非委託人或受託人。
此外在立法說明欄中,也參考地方政府實施經驗,未來財政部訂定持有戶數認定相關子法時,可望排除公有房屋、勞工宿舍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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