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租約未到期遭漲租拒絕 被逼搬離網提1法條痛批房東違約
高房價時代不少人選擇改租房子,但不管租多久,房子畢竟不是自己的,何時被要求搬走都不知道。有一名網友表示自己的租約還沒到期,女房東將房子過戶給兒子後卻要求漲租金,但他不願意卻被下令搬走,讓他不知如何是好。多數網友痛批新房東惡劣,認為依照「買賣不破租賃」,原PO有權繼續住下來。
原PO在臉書「房東 租客 租屋糾紛求問區」發文表示,目前的租約還沒到期,房東卻將房子過戶給她兒子,對方還說要重新簽合約並且調漲租金2000元,讓他覺得不合理。他認為合約還在進行中,因此要求將原租約走完,結果被對方以「屋主換人了」為理由,要求7天內搬離。
不僅如此,也因為原PO不願意重新簽合約,新屋主還要扣一個月的押金,讓他聽了非常傻眼,無奈之下只能上網發文求助。
貼文一出,留言一面倒力挺原PO,「他違約啊!他要你走是要付違約金給你」、「租約大於產權轉移,承接者必須連同原租約承接」、「應該遵照走完合約吧!加價是合約滿之後的事,要你搬走,是他們毀約」、「記得錄音錄影求自保,契約未到叫你搬是房東要給你違約金」、「安心住到合約結束吧,不用理他」、「先留證據,然後檢舉和打民事都好用」。
當中有不少網友都提到依照「買賣不破租賃」,房東無權提早要求房客搬離。依照《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也就是說出租人(房東)在房屋交付後,把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原租賃契約對新屋主(受讓人)繼續有效,房客可以繼續住到租約到期,這也是為了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權益。
除非是符合「未定期限的租賃契約(不定期租約)」、「期限超過5年的定期租賃契約」兩者其中一項,且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那麼新屋主才可以拒絕承接原租約、要求房客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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