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庭花園沒了?「遠雄文心匯」建案廣告不實開罰220萬
居住城市民眾多數嚮往回家就能夠享有大坪數中庭花園,但若建商未能履行,消費者可能空歡喜一場。公平會委員會議日前通過,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台中市南屯區「遠雄文心匯」建案,提供給媒體於104年報導資料,描述建案保留600坪中庭花園,後來卻將基地轉賣出去,後來實地並無中庭花園,因此以廣告不實分別處遠雄建設公司120萬元罰鍰、遠雄房地產公司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臺中市南屯區「遠雄文心匯」建案提供資料供蘋果日報在104年8月22日報導,內容描述該建案「1、2期社區中間另保留約600坪中庭花園」,但遠雄建設公司之後在107年11月將第2期基地賣給其他公司,該其他公司並於108年11月完成第2期建案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以致於無法提供如報導宣稱的600坪中庭花園。
公平會調查發現,104年8月22日蘋果日報,報導刊載的樣品屋圖片是在銷售中心的樣品屋所拍攝,另家具配置圖等資料是由遠雄房地產公司銷售中心提供,該報導也註明「資料來源:遠雄建設」。因此,遠雄房地產公司以提供資料方式讓蘋果日報以報導方式刊登具商業價值之訊息,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之廣告。
公平會表示,遠雄建設公司因故轉售第2期基地,以致僅能提供第1期建案約317坪中庭空間,無法提供如報導宣稱的600坪中庭花園,給付坪數差異難為一般消費者所接受,故該報導宣稱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經公平會於26日第1622次委員會議決議,分別處遠雄建設公司120萬元罰鍰、遠雄房地產公司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業者提供媒體一定的資料,使媒體以新聞之方式加以報導,對業者而言亦具有招徠生意的效果,也是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規範廣告,且以新聞方式呈現,更容易使人相信其客觀性,所以事業提供給新聞媒體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內容等資訊,應該注意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如果於報導刊登後實際情形可能有變,亦應注意原報導是否可能構成不實廣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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