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自地自建屋 優稅有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應留意,自地自建適用20%稅率有明確條件,優惠範圍僅限於自行興建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若同時出售其他名下土地,仍須依各自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
依稅法規定,個人自地自建案件,自取得土地日起算,於五年內完成興建並出售房屋及土地者,可適用20%稅率。不過,若出售房地包含其他未作為建築基地土地,這部份無法一併適用20%優惠稅率。
國稅局舉例,小華(化名)2023年購入A、B兩筆土地,總價1,000萬元,並在A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建築成本500萬元,於2025年出售A、B兩筆土地及房屋,總成交價2,250萬元。小華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整筆交易都按20%稅率計算,申報成交價2,250萬元、取得成本1,500萬元、必要費用90萬元及可減除費用30萬元,計算課稅所得630萬元,繳納稅額126萬元。
查核發現,符合20%優惠的只有自建房屋及其坐落的A土地;B土地並非房屋坐落基地,不符合自地自建優惠規定,須補稅5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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