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1度電收6元!律師直指牴觸法規:不利房客約定簽了也無效
坊間文具店販售的傳統紅色租約,常夾帶「提前解約罰5個月租金」、「禁止申報租賃支出」、「不得遷入戶籍」等苛刻條件,更有房東主張「個別手寫磋商條款效力大於定型化契約」。
對此,資深律師戴士捷於徐佳馨主持的《房事OK嗎?》節目中嚴正聲明,這類手寫條款只要牴觸法定不得記載事項,在法律上一律自始無效。
戴士捷律師指出,現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賃專法)已明定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坊間合約常見僅規範房客違約要重賠數月租金,卻未同等規範房東違約責任,這在司法判決中已多次被法官認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屬於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法院將直接宣告該違約金條款無效。
抵觸不得記載事項無效 違法超收電費可開罰
針對房東最愛手寫的「禁止遷戶籍、禁止報稅」以及「一度電超收」等約定,戴士捷律師強調,行政院消保處早有函令解釋,消保法第15條個別磋商條款優先之規定,僅限於「條款對承租人更有利」時才適用。
內政部公告的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具有法律強制力,房東私自加註的禁止設籍、限制報稅或未按台電實際電費單超收電費等條款,均屬無效約定。
房客即便簽署,事後依法設籍或報稅,房東亦無權藉此要求賠償或片面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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