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內換屋也不一定能退稅!她漏看一條件竟要補繳400多萬
換屋想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優惠,除了新舊房地買賣須在兩年內,設籍、實際居住及使用情形也都是審核重點。台北國稅局指出,一名納稅人換屋時列報400餘萬元重購扣抵稅額,原本申報免繳稅,卻因出售的舊屋曾出租,不符合優惠條件,遭補稅400餘萬元。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的房地,若重購自用住宅並符合條件,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申請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稅。
適用優惠須掌握三項條件。首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須相隔兩年以內。其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在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第三,新舊房屋均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國稅局提醒,是否符合自住,會依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有無實際居住的客觀事證綜合判斷,並非只要遷入戶籍就能適用優惠。
就有一名小君(化名)於2021年7月買進A房地,2022年11月再買進B房地,之後於2024年9月出售A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買進B房地至出售A房地未超過兩年,小君在2024年10月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行列報400餘萬元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扣抵後應繳稅額為零。
不過,國稅局查出,小君出售的A房地有出租情形,不符合重購優惠規定,因此核定可扣抵稅額為零,須補繳400餘萬元稅款。
此外,重購優惠還有五年列管規定。重購房地若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先扣抵或退還的稅額,換屋族申請前應確認符合條件,取得優惠後也須留意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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