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戶籍逾期登記、吞4.9萬元房屋稅 新北屋主提訴願遭駁回
房屋明明沒有出租,卻因戶籍遷入逾期,無法適用自住房屋稅率。新北市一名屋主2024年12月買房,因未在期限內將本人或直系親屬戶籍遷入,2025年房屋稅遭按非自住稅率3.2%課徵4萬9,728元。屋主雖於2025年8月補辦戶籍登記,主張僅逾期2個月且房屋未出租,應適用自住稅率,但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戶籍登記逾越法定期限,不符合自住課稅要件,訴願決定駁回。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指出,某屋主於2024年12月20日買賣登記取得新北市一處房屋,雖然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但截至2025年6月2日自住戶籍登記及申請期限屆滿時,屋主本人及直系親屬均未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因此不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的法定要件。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據此將該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課徵2025年房屋稅,金額為4萬9,728元。屋主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後續再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屋主主張,自己長期居住國外,未能及時掌握房屋稅條例修正規定及戶籍遷入期限,直到2025年8月4日才完成戶籍遷入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考量2025年是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施行首年,財政部已將自住戶籍登記及申請期限放寬至同年6月2日,自己僅逾期約2個月,且沒有逃漏稅或不實申報情形,應有酌情適用自住稅率的空間。
不過,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指出,依房屋稅條例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個人持有的住家用房屋要適用自住稅率,除了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還必須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3戶以內等條件。
其中,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已於2024年1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新北市政府認為,法律公布施行後即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屋主不能以長期居住國外、不熟悉規定為由,主張排除適用;稅捐機關也必須依法行政,不能自行放寬法律規定的條件。
新北市政府訴願會並指出,財政部考量2025年為房屋稅2.0新制施行首年,已將自住戶籍登記及申請期限放寬至2025年6月2日,但屋主直到同年8月4日才完成戶籍登記並申報自住使用,已超過期限,無法據此改按自住稅率課稅。因此,訴願會認定,稅捐稽徵處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課徵4萬9,728元房屋稅,並無違法,原復查決定也沒有不當,最終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駁回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