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折舊年數核定已確定 新屋主想追溯認定、訴願遭駁回
未辦保存登記的老屋,能否在轉手後重新認定屋齡、追溯計算折舊年數?新北市一件房屋稅訴願案中,買方主張已提出證據,證明房屋早在1940年至1960年間就已存在,卻遭稅捐機關拒絕。新北市政府審議後認為,原屋主收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提起救濟,原核定已經確定,因此駁回訴願。
新北市某處房屋屬於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原屋主2022年12月申報房屋稅籍,經稅捐機關核定起課年度2022年房屋現值為新台幣31萬400元,並自2017年7月起認列折舊年數,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另補徵2018年至2022年房屋稅,原屋主於2023年1月31日繳清。但原屋主在2025年3月時將房屋出售給新屋主與另外5名買方。同年8月,新屋主向稅捐機關申請追溯認定房屋經歷年數,希望依實際興建年代重新計算折舊年數。
不過,稅捐機關認為,原屋主未在收到核定通知後30日內申請重新核計,也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原核定已經確定,因此於2025年11月否准申請。新屋主不服,於同年12月提出訴願。
新屋主主張,已提出足以證明房屋早在1940年至1960年間就已存在的資料,但稅捐機關未進一步調查、比對證據或到場查證,就以缺乏登錄資料及前屋主未及時異議為由拒絕申請。新屋主認為,行政機關不能因資料缺漏就否認房屋實際存在的事實,應依實際興建年代認定折舊年數,否則可能造成與事實不符的稅負,也涉及行政調查義務、實質課稅及課稅公平等原則。
新北市政府訴願會認為,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現值有異議,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如不服行政處分,也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救濟。
原屋主已繳清補徵稅款,依卷內資料及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定核定通知及繳款書至遲於2023年1月31日已送達。但原屋主未在期限內針對折舊年數提出異議,也未提起行政救濟,因此2022年12月19日核定房屋現值的處分已經確定,且未經撤銷或廢止。
訴願會認為,既然原核定仍然有效,也沒有證據顯示稅捐機關以錯誤資料作為核課基礎,就難以認定原處分違反訴願人主張的各項原則,最終維持稅捐機關否准追溯認定折舊年數的決定。也就是說,老屋實際興建年代與稅籍認定的折舊年數若有落差,納稅義務人除須提出相關證據,也應留意法定異議及救濟期限。原核定一旦確定,後續買方再申請追溯認定,未必能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