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賣同一塊祖傳土地 為何兒子漏報稅挨罰百萬?
父子一起賣祖傳土地,課稅方式卻可能不同。就有一名男子與父親共同出售土地,以為自己的持分與父親適用相同課稅方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裁罰逾123萬元,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本案中,這塊位於雲林的土地原為男子祖父所有,祖父過世後由父親繼承。父親於2016年5月將四分之三持分贈與妻子,自己保留四分之一;母親於2018年過世後,再由男子繼承母親的持分。
父子於2020年共同出售土地,總價4,505萬元,並於同年11月完成移轉登記。不過,男子未就自己出售的四分之三持分,在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
國稅局核定,男子持分的成交價為3,378萬餘元,扣除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課稅所得約1,934萬元。持有期間併計母親持有期間,依當時適用的20%稅率,核定應納稅額386萬8,163元,另裁處約155萬元罰鍰。
男子不服,主張土地是祖父傳承下來,母親罹癌後要求父親贈與土地,但因領取權狀通知問題,未能在2015年底前完成贈與。他也表示,出售時因承辦代書誤判而漏報,並非有意逃漏稅,且已繳清本稅,希望減輕或免除罰鍰。
國稅局復查時考量,男子與父親一起出售同一塊祖傳土地,誤認兩人的持分課稅方式相同,與一般單純未申報案件相比,應受責難程度較低,因此再減輕罰鍰,改處123萬7,812元。
不過,財政部認為,男子出售的持分,母親受贈及男子繼承的時間均在2016年房地合一稅上路之後,屬課稅範圍,依法應自行申報,不能等國稅局通知才辦理。男子仍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原處分也已考量案件情節減輕罰鍰,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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