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舊違章卡死都更開發!律師提修法改革2解方:租金改市價估算、訂房屋存續年限
面對《民法》第425條之一衍生出的拆屋還地爭訟與土地利用癱瘓,現行法令已難以平衡地主與建物所有人的權益。
律師陳樹村指出,現行法規讓法定租賃關係陷入「無期限永續」的怪圈,不僅背離土地經濟效益,更重創都市更新進程。
他提出具體的修法與實務解套方向,主張應類推適用《民法》第833條之一訂定存續期限,並將公法上的「建照套繪」納入司法裁判標準,徹底導正長年失衡的利益結構。
陳樹村建議,現行制度最迫切的修法工程在於「打破租賃永續弊病」。
司法實務可類推適用《民法》第833條之一的地上權撤銷機制,賦予法院依建物的實際耐用年限裁定存續期限;在期限屆滿後,地主僅需針對房屋殘餘價值給予補償即可收回土地,且應明文禁止占用人以加固修繕之名變相實質重建。
此外,針對過低的租金補償,應揚棄《土地法》第97條僵化採用「申報地價」的計算模式,全面改採由專業不動產估價師查估的「市場合理租金」,才能實質平衡雙方利益。
在裁判標準上,陳樹村強調應引進「公法負擔」思維作為拆屋與否的劃分界線。
若地上建物具備合法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土地謄本亦已載明建號與基地套繪管制,該土地在公法上本就負有對物處分的負擔,後續買受人自不得主張「善意不知」,司法應支持適用《民法》第425條之一或債權物權化,不得輕易判拆。
相反地,若地上僅為未經行政審查、未保存登記的違章老舊建物,在缺乏公法負擔基礎的前提下,民法保護力道應適度退讓,不應再盲目擬制法定租賃關係,阻礙土地重組與都市開發。
陳樹村呼籲,唯有私法民事裁判與公法建管行政接軌,才能有效終結老屋霸凌高價土地的長期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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