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扶養誰能報?爸陪182天、媽184天 財政部揭認定順序
離婚後夫妻輪流照顧孩子,一年下來爸爸陪182天、媽媽184天,只差2天,報稅時孩子的扶養免稅額到底歸誰?一對離婚夫妻因113年度都申報扶養同一名未成年子女,引發國稅局查核,爸爸認為自己支付較多保險、教育等費用,也實際照顧孩子,至少應該能分一半免稅額,但國稅局最後仍不買單。
這對夫妻在111年離婚,育有一名106年出生的兒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爸爸申報自己及兒子的免稅額共19.4萬元,但媽媽也申報扶養同一名孩子,造成重複列報。
北區國稅局因此剔除爸爸申報的兒子免稅額9.7萬元。爸爸不服,提出銀行存摺、學費繳費單、聯絡簿及醫療費用收據等資料,主張孩子實際由雙方輪流照顧,自己支付的保險費及其他費用也較多,因此應有資格申報扶養。
不過,國稅局調查發現,夫妻先前在法院處理離婚事件時,已協調採取「各自照顧兩周」的方式輪流照顧孩子。依此計算,113年爸爸與孩子實際同居182天,媽媽則為184天。
財政部指出,離婚夫妻各自報稅,卻重複申報扶養同一名子女時,並不是由誰搶先申報就算數,應該先看雙方是否已協議由其中一方申報;若沒有協議,則由監護登記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的一方列報;再無法判斷時,則比較課稅年度與孩子實際同居天數,最後才綜合雙方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認定。
這起案件也不是單純因為媽媽「多住2天」就取得申報資格。財政部進一步參考法院對親權的判決內容,檢視夫妻雙方實際照顧孩子的情況。
資料顯示,爸爸願意投入資源,替孩子安排多項課程,也會督促孩子完成學習,但因此壓縮部分親子相處時間;媽媽安排的課程較少,平時會親自準備餐食及安排親子活動。
相關評估認為,孩子在心理上的主要依附對象為媽媽,媽媽與孩子具有較全面且密切的日常生活關係,法院最終也將孩子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媽媽負責。
爸爸則主張,雙方一年與孩子同居時間只差2天,自己又負擔較多扶養費用,至少應該讓雙方平均申報孩子的免稅額。
不過,財政部認為,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並非只看誰花的錢比較多,除了經濟上的支出,還包括日常生活照顧、教育、身心發展等全面性的保護及教養義務,因此不能只憑支付較多費用,就認定是主要扶養人。
至於一名孩子的免稅額是否能一人一半,財政部也給出否定答案,依現行所得稅規定,每名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是全年定額,只能由一個申報戶列報,不能拆分給不同納稅義務人,因為除了免稅額外,還會牽涉子女所得、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等各項扣除額如何拆分,反而衍生更多爭議。
財政部最後綜合雙方與孩子的同居天數、實際扶養情況及法院判決等資料,認定媽媽與孩子具有較全面且密切的日常生活關係,因此由媽媽申報扶養較為適當,爸爸列報的9.7萬元免稅額遭剔除並無不當,訴願因此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