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幸妤離婚掀議 夫妻分錢、分房少做一件事恐課贈與稅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與骨科醫師趙建銘爆出離婚消息,引發外界關注。事實上,夫妻分道揚鑣除了婚姻關係告一段落,若涉及現金、房產等財產分配,也藏有稅務眉角。依現行規定,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由一方給付另一方財產,原則上不屬於贈與行為,可免課贈與稅;但若離婚後才額外送錢、送房,沒有寫進離婚協議書,又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就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夫妻離婚時如何分配財產才不會踩到贈與稅紅線?財政部規定,夫妻兩願離婚,如果依照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另一方財產,這筆財產移轉並非贈與行為,因此免課贈與稅,重點在於相關給付是否屬於雙方離婚時約定的內容。
舉例來說,夫妻簽訂離婚協議書,白紙黑字載明丈夫應支付妻子1,000萬元,丈夫之後依約給付這筆錢,就不課贈與稅。但如果1,000萬元付完後,丈夫又將一間房子無償移轉給前妻,而這間房子並未記載在原本的離婚協議書中,稅務結果就可能完全不同。
依財政部函釋,如果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之後又出現協議書以外的財產給付,當事人若主張這也是離婚時約定的財產分配,就必須提出證據。若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又屬於無償移轉,就會被視為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因此,離婚涉及大筆現金或房地產時,最好一開始就在協議書中把給付金額、財產標的及相關安排寫清楚。
離婚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也有不同規定。個人在年度中離婚,隔年申報該年度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與前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離婚年度之後的年度,雙方就必須各自申報。
至於「離婚年度」如何認定,兩願離婚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年度為準,離婚效力也從登記日起算;若屬裁判離婚,則以判決確定、離婚發生效力的時間認定。換句話說,夫妻離婚除了談好財產怎麼分,更要留下完整書面紀錄,否則事後才追加財產給付,可能因舉證不足而多出一筆贈與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