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送房給女兒竟被課重稅!地政士提醒「出售、贈與不同規則」:後者不適用10%優惠稅率
媽媽想把自住的房子贈與給女兒,卻被告知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很多民眾都會跟情情說:「啊房子是我自己住的,為什麼送給小孩不能算自用住宅?」因為在法律跟稅法上,「出售」跟「贈與」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為什麼「贈與」不能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法源依據是《土地稅法》第34條。
情情直接把法條白話翻譯給你看:土地所有權人 「出售」 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可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看清楚,法條寫的是 「出售」 ,不是「贈與」。
贈與在法律上屬於 「無償轉讓」 ,也就是媽媽把房子送給女兒,沒有拿到任何錢。這跟「出售」這種有金錢對價的買賣行為,在本質上完全不同。
財政部71年1月6日台財稅第30040號函早就解釋過了: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即使媽媽送給女兒的房子是自住,也因為移轉方式不符規定,而無法適用10%的優惠稅率。
情情小筆記:不管是配偶、父母子女、祖孫或兄弟姐妹之間的贈與,只要是「贈與」而非「買賣」,通通不能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出售 vs. 贈與:稅率差多少?
兩種移轉方式在稅率上差距懸殊:
| 移轉方式 | 適用稅率 |
|---|---|
| 「出售」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 可申請「一生一次」優惠,享受10%的單一優惠稅率 |
| 「贈與」方式移轉 | 無法適用優惠,必須回歸一般用地稅率,按土地漲價數額以20%、30%、40%的稅率累進課徵 |
情情算給你看:假設土地漲價總數額落在30%的級距,一間市值千萬的房子,光是土地增值稅就差了好幾十萬,甚至上百萬!
什麼情況才能用「一生一次」?
「一生一次」優惠的適用條件相當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條件 | 說明 |
|---|---|
| 移轉方式 | 必須是「出售」,且為自用住宅用地 |
| 所有權人 | 出售的土地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 使用狀態 | 出售前一年內,該房屋不得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 |
| 戶籍登記 |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需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 面積限制 | 都市土地面積在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內;非都市土地在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內 |
情情特別提醒:「一生一次」顧名思義,每人一生只能使用一次。
給想贈與房產的您三個提醒
提醒一:「買賣」與「贈與」的稅負天差地別
在決定移轉方式前,務必先釐清「出售」與「贈與」在土地增值稅上的巨大差異。若以贈與方式進行土地移轉,必須依照一般稅率(20%、30%、40%)繳納土地增值稅。
提醒二:誠實申報 切勿投機
情情看過太多案例,有人為了適用優惠稅率,把實際的「贈與」虛報為「買賣」。千萬不要這麼做! 這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等法律責任。
提醒三:提前規劃 諮詢專業
建議在進行不動產移轉前,先向地方稅務機關諮詢,或尋求專業地政士(代書) 的協助,確保選擇最適合自身情況的移轉方式與節稅策略。
土地增值稅的「一生一次」優惠,只適用於「出售」自用住宅,不適用於「贈與」。
媽媽把房子送給女兒,即使房子是自住,也只能按一般用地稅率(20%、30%、40%)課稅,無法享有10%的優惠稅率。
房子要移轉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出售」與「贈與」的稅務差異,才不會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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